事业单位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开发商与“红顶”拆迁户难了纷争

发布时间:2021-03-11 12:17:15


  事业单位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开发商与“红顶”拆迁户难了纷争

  拆迁户湖南省株洲市房产局和拆迁人湖南金正方公司就1000多平方米的拆迁补偿骤起纷争。一方称是“真实自愿、合法有效”,一方则说“被迫无奈、显失公平,违反国家拆迁补偿方面的政策法规”。10年间,双方之间的诉讼“拉锯战”持续进行,其间,株洲市房产局又被指违法贱卖相关房产,使得事件再掀波澜。

  孰是孰非,此间尚无定论。但是,由此案引出的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参与民事活动却引人深思。

  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在平时工作中非常注意依法行政,但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却视而不见,以致行政事业单位在民事纠纷中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比例有上升趋势。

  专家建议,我国应该通过立法严格限制行政事业单位从事民事行为的范围,禁止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商业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关法律责任

  □特别调查

  说到“拆迁户”,人们头脑中浮现的往往都是一些社会上的“弱势人群”,在社会利益的争夺及重新分配的过程中,这一人群往往扮演吃亏者甚至是受害者的角色。但是,当强势的开发商遭遇到具有官方背景的“红顶”拆迁户时,情形又会如何呢?

  10年前,拆迁户株洲市房产局和拆迁人湖南金正方公司就1000多平方米的拆迁补偿骤起纷争。一方称是“真实自愿、合法有效”,一方则说“被迫无奈、显失公平,违反国家拆迁补偿方面的政策法规”。10年间,双方之间的诉讼“拉锯战”持续进行,其间,株洲市房产局又被指违法贱卖相关房产,使得事件再掀波澜。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提审这起拆迁补偿纠纷案。究竟公理在哪家,目前还是个未知数。但是,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反映出,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自己的民事行为活动,以避免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和另类“官”“民”诉讼。

  是否胁迫

  拆迁补偿协议引发纠纷

  这起民营开发商与“红顶”拆迁户之间的纷争得从1994年说起。

  1994年8月,湖南金正方公司的前身———株洲正方公司通过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拆除了株洲市房产局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住宅共64户、平均每户35平方米,两栋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27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