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

发布时间:2019-08-04 09:20:15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规定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三)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四)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六)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情节严重的;(五)被取消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细则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七)个人或配偶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八)在其他经济组织担任职务;(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应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四、,可以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或派出部门了解情况,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五、,法定代表人拟任人在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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