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重要审核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11 08:35:15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人数

  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出资额、出资期限

  a.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清;缴足前,不得想他人募集股份

  b.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方式

  a.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的除外)

  b.非货币财产出资,应作评估

  c.货币资金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30%

  d.验资报告

  4.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5.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6.董事

  a.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职工董事:可以设职工董事;、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根据新公司法:董事长不必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b.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

     c.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7.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可不设监事会,但应设1-2名监事

  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3

、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设监事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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