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川:现有法规难解网络侵权争议

发布时间:2019-08-10 16:33:15


  4月26日,,对近几年来,我国网络方面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与特点进行了诠释。

  陈锦川称,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有关网络著作权的纠纷案件已经出现,但是当时案件比较少,而且类型单一,主要集中在关于数字化的作品是不是应该给予保护,版权法规能否调整网络环境下的纠纷等方面的问题。但是,随着互联网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方面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出现了以下特点。

  首先:网络著作权纠纷案数量增长迅速。

  2005年,,其中跟网络有关的著作权案件66件,到2006年,,网络案件是85件。

  2007年一审著作权案件1885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达到了400件,而到了2008年上半年,。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为1304件。这一数量甚至达到了2007年全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总和的3倍以上。

  陈锦川表示:从以上增长幅度可以看出,在版权领域,未经许可使用音像作品的现象是比较多的,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例是比较严重的。

  其次: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矛盾比较集中。

  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侵权问题,这类案件在网络著作权案件里边占的数量比较多;第二,局域网,包括网吧非法传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第三,涉嫌将他人的作品制作成数据库,集中地提供到网上使用;第四,MP3音乐搜索引擎生成链接、快照纠纷、P2P软件平台,并由此引发的版权解纷。

  第三:关联案例占了比较大的比例。

  同一权利人分别同时起诉经营商,或者是不同的权利人共同起诉同一被告侵权。比如,影视作品权利人大量起诉视频分享网站等等。最多的一起案件是多达100多家权利人共同起诉一家网站;几千名硕士、博士起诉数字图书馆用他们的作品做成数据库;多家唱片公司起诉YAHOO、百度等。

  第四:司法审判持续不断面临来自商业模式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公司的商业模式不断变化,每一种商业模式的出现,都会对版权保护提出新的问题——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去适用法律,如何看待这样一个新的侵权方式。

  陈锦川称:在新问题不断涌现的今天,我们发现,有相当多的问题是从现有法律中很难直接找到答案的。因此,,也倍感审判结果的重要性与影响力。

  第五:争议问题非常突出。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相继出台了《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司法解释。依据相关法律,我们对很多案件做出了判决,但是,直到现在为止,很多基本问题还存在着很大争议。这种争议,不仅仅反映在理论界、实务界,而且也存在于广大的权利人、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企业之间。

  比如说,对网络服务商免责条件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给服务商提供了一个“避风港”原则,而该原则在实践运用中经常发生争议。

  据了解,“避风港”原则的初衷,是为了明确服务提供商可能的侵权责任与标准,对其责任风险具有较强的预见性,使服务商能够正常地经营与发展网络信息产业。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被利用为实施了侵权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服务商都应该提请免除责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服务商提请免除责任,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而且,对免责条件与侵权构成的关系,也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