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破产逃债

发布时间:2019-08-28 05:53:15


  什么是破产逃债?如何防止破产逃债?有什么对策?破产逃债是指债务人不依法进行破产,隐匿企业财产,造成资不抵债假象进而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的逃债方式。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防止破产逃债的对策,欢迎阅读。

  (一)对新《破产法》草案涉及破产逃债对策的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1、进一步完善有关别除权的规定。

  现行《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新《破产法》草案又增加规定:对破产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享有抵押权、留置权的人为别除权人,行使其权利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约束。

  新《破产法》草案对别除权进行了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而在债权债务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或自己申请破产或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规定该民事诉讼程序都应中止,重新纳入破产程序中。笔者认为,这不利于债权人自我保护。

  新《破产法》草案还应补充规定:“一切民事程序都应中止,但享有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执行之中的除外。”

  2、完善管理人的责任。

  为了避免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公告这一期间破产财产的流失,新《破产法》草案设立了管理人制度。,并对管理人的资格、职权、责任等作了规定。

  如何从制度上保证管理人谨慎而勤勉地工作,有效经营管理企业财产,不贪污浪费企业财产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首先,管理人应根据其信用、信誉实行名录制,、债务人选择,;其次,明确严格的管理人法律责任。管理人应适用公司经理的通常责任规则,不应该享受特别豁免。

  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了管理人12项重要权力,管理人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效益的原则,慎重行使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共同根本利益的权利,享有权利就应该承担法定义务。

  3、进一步完善有关无效行为的规定。

  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欺诈行为,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了无效行为,包括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