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税签"黑白合同"吃大亏

发布时间:2019-08-08 04:24:15


  买一套房子,却签订“黑白”两份合同。“黑”的自己用,“白”的交给房管局,谎报房价以偷逃税款。近日,。法官提醒购房者此举会使自己陷入高度风险,切勿为贪小便宜吃大亏。

  一套房两套价格

  1998年8、9月间,佛山郭先生与快利房地产公司(化名)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临时合同》及《商品房屋买卖合约》各一份,按照合同约定,郭某以总价208959元购买银海花园(化名)楼盘中总面积为99.16的住宅及单车房一套。合同签订后,郭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

  然而,考虑到购买房屋要按照房价支付相应的税金,郭某和快利房地产公司商定,对外另外签一份购房合同,以偷逃税款。于是,同年8月28日,快利房地产公司向郭某出具了票面金额为167167元的购房发票一张及金额为41792元的“水电道路综合费”收据一张。同年9月,为了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证,郭某又与快利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将房屋交易价格约定为167167元,并以该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

  另经查明,1994年,佛山市花雨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化名)与佛山快利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开发项目协议》,约定将其拥有使用权的54亩土地作价4860万元转让给快利公司开发“银海花园”。但事后,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述楼盘仍以花雨房地产公司名义开发。

  谎报房价签合同无效

  事隔9年后(2007年3月),郭某以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之外另收“水电道路综合费”的行为无效为由,,要求房产公司退还上述综合费41792元及利息。起诉后,花雨房地产公司主张快利房地产公司才是实际经营人,申请追加快利公司为第三人,。

,尽管被告花雨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快利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开发项目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且“银海花园”仍以被告名义开发,故被告应对讼争楼盘的开发经营承担责任,其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主张,。

  本案被告以自己名义向原告开具了购房发票及收据的行为,应视为对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临时合同》及《商品房屋买卖合约》的效力追认。上述合同是双方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原告此时已明知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应为208959元,双方也没有调整上述房价的意思表示。

  事后,双方为办理房产证需要而补签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故意调低房屋总价款的行为目的是为偷逃税款,上述行为违反我国有关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未按照实际购房全额开具收入发票,而是将其中的41792元以“水电道路综合费”的方式另行开具收据的行为亦属于违法行为。该“综合费”应当认定为原告应支付房款的一部分,被告并不存在价格收费的问题,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