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诉讼时效一般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3 16:27:15


一、诉讼时效的效力后果
西方法谚有言:“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权利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及时行使其权利,就很可能导致失权的效果。表面看,这似乎对权利人非常不公平,然而,“在具体情形下,如果诉讼时效对实体公正有损,即若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失去本来并无瑕疵的请求权,这也是关系人必须向公共利益付出的代价;因为如果不是权利人对请求权行使置若罔闻,诉讼时效本无由发生,所以权利人的请求权利益,实属微不足道,其因此付出的代价,也难说严酷。”一旦权利失效,那么权利人将丧失何种性质的实际权益呢?中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胜诉权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而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也即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
然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推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最一般的效果是:。对此之具体解释,在国学理则存在分歧,一些学者主张诉权消灭主义,即理解为:请求权在诉讼时效完成后,其实体本身虽然存在,但请求权人的诉权归于消灭。根据这种理解,当事人的起诉根本不能成立,,而不是依义务人是否主张时效利益而定。在国司法实践目前似乎采取了这种理解,一向依职权积极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无须义务人主张就驳回请求权人的起诉,这种理解值得商榷。在请求权之外,是否存在分离的诉权是值得怀疑的,因而诉讼时效完成,只是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请求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如果义务人主张实效抗辩,其起诉不予保护;如果义务人不主张时效抗辩,则请求权人仍然可以胜诉。据此,。同时,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时,应当明示,并且由于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是抗辩权,其当然可以放弃,只不过在时效利益属于多人时,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一人抛弃,其影响不及于他人而已。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
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即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是否及于从债权的问题,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按照一般法理,主权利消灭,从权利自然消灭,即主权利的消灭效力及于从权利。 《担保法》第52条、74条、88条也仅概括规定,主债权消灭,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同时消灭。实务中,对主债权因时效期间经过是否导致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消灭尚存争议。笔者认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设置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本身就含有督促其积极行使权利的意思,故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不宜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效力消灭。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合同债权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每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笔者认为通常应做如下分类: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同时,所谓的“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则并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时效中断,有学者将之称为诉讼时效进程中的一种障碍。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提起诉讼,一方(权利人)提出要求,一方(义务人)同意履行。首先,对于起诉,笔者认为值得探讨的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的中断问题。此时,笔者认为,并不当然使债权人取得时效中断,只有当债权人依程序申报债权,才视同起诉,发生中断效力。同时,只申报部分债权的,中断效力及于申报部分;,债权人申报,应视为未发生,不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其次,就权利人的请求而言,如果权利人为请求后,义务人不加理睬,而权利人也不采取进一步行动,是否仍然可以中断时效呢?对此,中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没有明确。时效因请求而中断者,如果在请求后一定期限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换言之,若债务人在请求后加以承认,则确定地发生中断效力。反之,债务人不予理会,债权人在特定期限内起诉的,中断效力予以维持,否则,视为没有请求。最后,对于义务人的承认,其性质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观念通知,并且仅以债务人单方行为而成立。义务人如对请求权人表示承认权利的存在,会使权利人发生信赖,从而不急于行使权利,这种情形,不仅义务人本身已无信赖可言,而且如果不中断诉讼时效,对请求权人也非常不公平。同时,笔者还主张对承认应做狭义解释,即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使债权人产生了信任,相信债务人不会主张诉讼时效,以平衡双方利益之损益,保证实质公平。此外,对于时效中断的效力,有一点必须予以明确,“即在多数人之债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的效力;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起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