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滋生的背景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16 13:59:15


  不良资产滋生的背景分析

  (一) 拨改贷:一个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我国不良资产的产生,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过程中银行资金财政化所致。在1979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计划经济,财政一直扮演着大管家的角色,为企业统筹统配资金,而银行只是承担企业的资金结算,充当政府和企业的大出纳角色。随着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我们的企业资金配置方式也在做相应的改革。1979年,我国银行开办了第一笔技改贷款,1985年国家又全面推行“拨改贷”,政府不再拨款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而是把财政资金转给银行,由银行再贷给企业,企业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自此,我国的企业资金配置方式由财政供给制改变为银行供给制,这一变革是我国金融体制由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一个前奏,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然而,与这一改革却同时伴生出许多新的问题:“拨改贷”政策的实施既有违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初衷,又产生了加重国有企业负担的另一弊端。就国家而言,银行贷款给企业的资金不是真正遵循借贷资金的运作规律,而是被用于财政性的用途,银行资金运行徒有借贷之名,而行财政拨款之实。企业的生产条件在银行供给制下仍然变相的由国家配给,而在银行供给制导致企业的盈亏和市场输赢仍然由国家负担;就企业而言,在以前纯粹财政拨款的制度下,企业只需负担向国家上缴利润。而在“拨改贷”之后,同样一笔款子,企业既要付利息还得向政府上缴利润,负担较以前翻倍增加。笔者以为这正是我国国企这么多年来后劲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两个因素叠加在一起导致大量企业不能、也不愿如期还本付息给银行,最终形成了我国大量债权债务难以清偿、不良资产日益增多的经济难题。

  (二)依法放贷:一个法律的悖论分析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银行资金财政化的形成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忽视法律手段调节、滥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过程。回顾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简史,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对金融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无所谓金融立法。即使在改革开放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是无法可依。直到1986年1月7日,,而这也仅仅是一个行政规章,且在立法体例上也存在着诸多天然的缺陷: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规定在一起。这种合并立法的立法体例使得各项内容都甚为简陋,也很难根据各类金融机构的不同性质、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方式作出行之有效的规定。1993年我国确立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总目标,事隔两年,也就是1995年,我国才进入了一个金融立法的高峰时期。一年之内,制定颁布了四部金融基本法律:、、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也于同年出台。但这种应景式的集中立法避免不了的是立法的粗糙,更为要命的是各级执行机构有法不依现象严重,“依法放贷”往往成为一个粉饰门面的口头禅!

  行政权力的极度扩张,法律约束乏力也是一个至为重要的原因。政府指令性贷款、强制性贷款、关系贷款、强制性担保、未经批准的企业债券发行这些现象在中国成为一个屡见不鲜的现象。之前我们对银行的调整大多借助于行政命令的做法依旧在延续,我们的很多贷款仍然是开一个市长办公会议、。它的根源在于统一的产权制度。“找市场不如找市长”这句俗语已经非常形象的透视了这一现象。找市长解决什么?解决贷款问题。这种体制既产生了相当的权力寻租的空间,也使银行不良贷款大量增加。而我们从当今大多的贪污受贿案件都有行贿地方领导以解决贷款问题这一罪状也可窥豹一斑。!

  因此,有学者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的不良贷款有很多制度性的因素,而且这种制度性因素,跟我们的政治体制,跟银行的产权制度,跟我们的银行机制,跟我们的国有企业制度有很大关系。就笔者看来,更愿意把中国这么多的不良资产看成是一种是改革积淀下来的制度成本。现在的关键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着眼未来长远发展。而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一种对法治的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