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5-09 10: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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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行政复议决定书

  土行政复字[ ] 号

  签发:陈

  申请人:武 ,男 岁,汉族,

  住址: 县 乡 村三队。

  被申请人: 市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 .职务:书记。

  申请复议人武 因对 市土地管理局作出的 市土管字[ ] 号文件处理决定不服,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或变更 市土地管理局 市土管字[ ] 号文,即《关于对武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经立案审理,我局认为,此案是在《中共中央、,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 ] 号)下发后,我区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对 年以来各期卜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时群众举报的案件。对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清查出的 年以来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案件的处理,国家土地管理局和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专门印发了《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有关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和《关于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关向题的处理意见》,此案件的处理应当适用这两个文件。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点的规定,决定撤销 市土管字[ ] 号处理决定,责令 市土地管理局对此案重新作出处理,依法完善有关用地手续。

  土地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

  土地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事实,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尊重客观事实,肯定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答辩书中的合理成分,又要纠正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提出复议请求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