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20-05-14 01:46:15


  房产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

  1.夫妻个人所有房屋的争议

  夫妻个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指夫妻的婚前房屋或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房屋。对于经过婚姻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在离婚财产侵害时争议不大。争议较多的是,虽然是一方的婚前房屋,但是双方在婚后居住多年,并且进行了一定的装修、修缮等经济、精力的投人。在离婚案件中,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协议,在判决时必然归一方所有。这种结果对于非产权人的一方来说,往往是痛苦而无奈,倾注了几年,甚至十几年感情的房屋,到头来还得无条件搬离,怎么样总会有些难以接受。

  对于此种情形的救济是:若离婚后生活困难(根据司法解释,离婚后无住房居住亦为生活困难的一种判定标准)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支付标准为一至二年的当地房屋的租金标准,或者是要求对方允许居住一到二年。

  2.夫妻取得的“部分产权”房屋的争议

  部分产权房一般是房改房中职工与单位共同享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在房屋的产权证上,往往注明职工与单位均为房屋的共有权人。此类“部分产权房”无法进行上市交易,职工要将房屋出售,必须优先出卖给共有产权的单位,并且在价格上往往会事先设定只能是原购房成本价。

  在离婚争议中,涉及“部分产权房”的分割时,由于涉及单位产权,还要协调单位同意非单位职工的一方成为产权人,或者是单位职工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但在补偿的标准上,由于此类房屋并不能正常上市交易,因而对于市场价格只能酌情参照。

  3.婚前购置房屋的争议

  对于婚前购置房屋的争议常常表现为,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而在婚后偿还按揭情形。此类房屋在实践中争议不少,并且争议的焦点集中于房屋的增值应否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在房屋资源相对紧缺的环境下,房屋的价格逐年增长,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城市,房价的增长速度更是令人咋舌。

  对于此类争议的司法处理是,婚后偿还的银行按揭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非产权一方可以分得婚后已付银行按揭款的一半,而房屋的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为此,对于非产权一方来讲,尽力争取成为共有权人显然是一个明智之举。

  4.公房承租权的争议

  对于承租的公房,虽然无法进行上市交易,但由于其价格低廉,并且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一般会允许以成本价购买,因而其相当的市场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即便是未能购买,但其较低的租金,对于无其他住房的人来说,也是极大的安置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