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有无算入公摊 再卖车位是否属于一房两卖

发布时间:2019-08-31 09:45:15


  车位有无算入公摊 再卖车位是否属于一房两卖

  没有车位房地产权证的读者想一睹其“芳容”,手握房地产权证的人,却说那是一张废纸!昨天,本报应广大读者之托,请手持这类证件的市民一享“有证”之乐。然而,一些读者打来电话,诉说的却是“有证”之苦。

  经典案例分析:

  据本报热线编辑部统计,昨天下午报纸出街后,电话就响个不停,“为说车位房产权证的事,我们一个下午至少多接了七八十个电话。”记者跟进其中的一些读者来电发现,由于小区地下停车场具有天然的“公共”特性,有的停车位虽然获得法律认可的私有化产权,但处境尴尬,令持证人左右为难。

  “我早在1995年花了27万港元买了个车位,那个‘证’现在看来就像废纸一张。”张先生是香港人,现住在淘金坑侨福苑。昨晚,他让记者过去看看他那“无奈”的房产证

  昨晚10点,张先生带着记者到小区的负一层看看他那先后买入的两个车位,并拿出两个与之对应的房地产证。记者看到,房地产证与平时见过的普通商品房的房产证几乎完全一样,只不过,其中一个1998年发的证件封面上印的“房产证”三个字,而2005年发的证改成了“房地产权证”四个字(如图)。在“房屋所有权性质”一栏里,清楚标明是“私有”。

  “这车位属于我的私有财产,物价部门却要强调停车场的公共性,出租只能按政府的限价,每个月400元。”张先生去过很多国家,说在全世界都难见到这种自相矛盾的管理方式,“既然车位已经跟房子一样私有了,那么政府是否可规定我的房子每个月租多少钱?”他认为,从房产证认定的性质来看,拥有一个车位,与拥有一套房子、一个商铺的性质是一样的,一套房子一个月能租好几千元,私有产权物品所发生的租赁、出售等行为,如果由政府伸出手来限价,违反了宪法的“政府公权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的原则。 在一次听证会上,广州市物价局价格处处长说政府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必须执行,张先生拿出自己的车位房产证,反问说这张纸有什么用,对方哑言以对。

  昨晚11时30分,记者还来到位于天河区长兴路的乐意居小区,见证谢小姐家昨天刚拿到的车位房产权证。谢小姐指着房产权证给记者看,发证日期:2008年9月24日。记者发现,谢小姐所购车位,以及上述侨福苑张先生所买的车位,都不是设在与地下人防工程相关的位置。谢小姐的车位位于小区首层架空层,而张先生的车位所在大楼,除停车场外,还在地下专门特设的一层人防工程。用张先生的话说,这增加了开发成本,开发商是属于比较厚道的那一种。

  记者在两人的房产权证上均看到,在“附记”一栏中,都标明“已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专业律师陈敏指出,这是买家能拿到房产证的前提条件之一。现在政府放任小区卖车位,有两个问题一直不愿公开,一是对强制配建的停车场,政府为什么还让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由于是公共配套,免收市政配套费,也会免税),政府怎能在此谋取收益;二是如果建造停车场的成本已经平摊到业主的购房成本,再卖车位,就属于“一房两卖”。

  金泉山庄强卖停车位有新进展

  业主今早愤然递状纸

  原告接下来将状告市房管局颁发地下车库产权证给江盈公司

  本报昨日报道的白云区金泉山庄小区地下停车场取消汽车月保,要挟业主高价买车位一事,今天有最新进展。业主凌先生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起诉,。

  “政府主管部门在停车位管理上不作为,甚至乱作为,这为开发商混水摸鱼强卖车位提供条件。”凌先生说,他几天来一直在关注羊城晚报的系列报道,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至今仍无动于衷。

  凌先生认为,按我国《规划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强制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和人防工程,依法是不能出售的,强卖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定金1000元。

  凌先生夫妇诉称,2002年12月,他向开发商广州簏湖庄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大金钟路金泉山庄的房屋,于2003年6月15日收楼入住。开发商在预售金泉山庄房屋时,表示配套的地下车库是不能出售,只能出租。从2005年6月至今,凌先生的小车一直存放在金泉山庄地下停车场,并已预交了至今年12月31日止的汽车月保费。

  今年9月23日,小区在停车场贴出通告称:金泉山庄负一层车位将取消汽车月保,时间至2008年10月31日止。金泉山庄负一层车位准备销售,请业主认购。经了解,小区将出售100个停车位,售价19.8万元至33万元不等,另付2000元中介代理费, 业主买了车位后每月还要交纳管理费150元。9月24日,原告认购了价格为19.8万元的金泉山庄负一层自编号83车位, 并向被告交纳了定金1000元。事后,凌先生认为,金泉山庄地下车库属于强制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和人防工程,依法不能出售,更不可能分割办理车位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