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影响居住可要求退房

发布时间:2019-08-03 09:18:15


  房屋影响居住可要求退房

  房子是一生中的大事,但如果购买的房子,因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则让购房者无比地郁闷。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购房者就遭遇到这样的问题。

  典型案例:

  张小姐于2009年5月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知名开发商所开发位于华阳的电梯公寓17楼住宅一套,约定于2010年10月1日前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后开发商依约向张小姐交付了房屋。张小姐收房后进行装修准备时,发现其客厅地板出现沿板对角线方向长约3米、最宽约3毫米的裂缝,张小姐认为房屋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遂找到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且赔偿其经济损失,开发商则表示愿意对裂缝进行修复但认为房屋虽有裂缝但并非质量不合格且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同意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

  现实生活中,有类似张小姐遭遇的购房者不在少数。对此,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故张小姐的要求能否实现的关键在于地板所出现的裂缝是否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案例中,当事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若经鉴定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张小姐可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若鉴定结论为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开发商亦应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拖延处理的,张小姐可自行委托修复,并可向开发商要求支付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

  另外,律师建议,购房者在发现所购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保全相关证据,必要时应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开发商拖延处理自行委托修复的,应尽可能委托专业机构并保留相关票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