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享有小区共有部位收益

发布时间:2021-01-23 15:14:15


  谁有权享有小区共有部位收益

  眼下,上海的各处独立的小区,都涉及到小区共有部位出租取得收益问题,这些额外的收益部分该由谁获取呢?这在各处小区具体做法上不尽相同。从法律角度来看,既然是小区共有部位的收益,应该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近日,起诉主开发商上海展览中心和下属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要求返还出租收益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给付该小区业委会63万元租金收益,上海展览中心对该笔钱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地处静安辖区内的南阳小区,有两幢高达28至29层高楼组成,该小区由上海展览中心等8家单位集资共建,其公用面积是按照全幢建筑面积与全幢使用面积之比分摊的,共有部位包括:全幢扶梯走道、电梯、水箱间、门房、屋顶层等(屋顶层包括机房等部位4层和2只阳台)。1991年初,上海展览中心利用其所有的该小区内两幢大楼底层部分房屋,开办了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企业类型为集体企业。

  在1994年7月,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与上海长途电信局(1999年8月改制为: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将该南阳小区内1号楼26-29层(屋顶层)使用面积约200平方米,出租给上海市长途电信局安装移动无线电话机站设备及办公,并在顶层平台架设天线6副,租赁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共计15年,1995年-1996年每年租金24万元,1997年起每年递增1万元。从1995年至2004年,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共收取上述租金人民币276万元。1995年7月至1998年6月,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又将该小区内的2号楼28-29层(屋顶层)出租给静安区有线电视中心,收取租金计人民币13万元。1999年7月末,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又与袁某签订《包租客房协议》一份,将该小区1号楼南门厅(原卖品部)出租给袁某经营理发室,租赁期3年,自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止,月租金1000元,共收取租金1.3万元。

  2001年1月,南阳小区业委会致函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要求停止对2幢大楼底层后门公共通道的侵权,恢复原状。之后,该小区业委会还曾派员去上海展览中心,要求停止对大楼共有部位的侵权。在交涉未成的情况下,,诉称南阳小区内的1-2号大楼,是由8家单位集资共建,作为上海展览中心是主建单位。自1994年10月成套公房出售产权起至1995年1月,该小区已有330户居民购买了房屋产权。两年后,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

  该小区业委会还说,上海展览中心和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擅自将大楼的共有部位,包括屋顶层、地下室、门厅占为已有,开设招待所牟取经济利益。但是,共有部位的维修养护费、电梯运行费、照明用电费却全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1995年起,两被告又擅自将侵占的共有部位出租给5家公司和个人,要求判令退出共有部位收益342.4万元,支付电梯运行费、照明用电费、保安费及保洁费8.8万余元。,该小区业委会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返还收益290.3万元(包括移动通信租金276万元、静安有线电视租金13万元、理发室租金1.3万元),而上海展览中心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