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发布时间:2020-12-22 21:54:15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 障旅客
  第四十三条 。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 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四十四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铁路牵引用电以及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 。
  第四十五条 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 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 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 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 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 采挖、打井等活动,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隙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盼望的树木。 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违反前三款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 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有权对旅客携带的 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实施运输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当佩戴执勤标志。。
  第四十九条 对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 。
  第五十条 禁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对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的,铁路 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对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怵地内放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三条 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 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 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条 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
  第五十五条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条 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卫生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根据铁路卫生 检疫机构的请求,地方卫生检疫机构应予协助。
  第五十七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 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 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 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五十九条 国家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