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信托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19-10-03 03:10:15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的信托登记行为,根据《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信托登记业务守则》(以下简称“《业务守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托登记业务,从登记内容上区分为信托基本信息登记与信托财产登记,从信托登记的时间顺序上,区分信托初始登记、信托更正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与信托终止登记。

第三条 信托公司向本中心申请信托登记时,应当遵守《业务守则》以及本指引,与本公司签订信托登记委托服务协议,指定办理信托登记的联络人。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其申请登记的每一个信托的基本信息与信托财产信息分别进行登记,对每一个信托编制唯一的登记表编号。 (信托法律网编辑)

第五条 信托公司申请办理信托基本信息的初始登记,应当向本中心提交《业务守则》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作为本中心形式审查信托公司远程录入的信托登记信息的必要资料。

第六条 信托公司远程录入的相关信息应当与提交的书面资料不冲突。本中心形式审查认为信托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与录入的信息相冲突的,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更改。

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一“信托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填写说明”录入相关信息。其中,信托的类别应当按照附件二“信托类别代码编制及说明”录入相关信息。 (信托法律网编辑)

第八条 信托公司申请办理信托基本信息的更正登记,应当向本中心提交《业务守则》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原件,或者提交经过公证的资料复印件。

第九条 信托公司申请办理信托基本信息的变更登记,应当向本中心提交能够证明已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相关资料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 信托公司申请办理信托终止登记,应当向本中心提交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据实填写“信托基本信息登记表”第 19项“信托(实际)终止日期”。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登记区分为“有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与“无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

“有权属登记财产”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例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房产所有权、土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股权、应在相关权属部门登记的抵押权等相关财产权利。

“无权属登记财产”是指当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例如动产所有权、债权等。 (信托法律网编辑)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三“有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填写说明”、附件四“无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填写说明”录入信托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的信息。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办理信托项下“有权属登记财产”的初始登记、更正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中心提交权属登记机构颁发的、以信托公司为权利人的相关权利证照或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办理信托项下“无权属登记财产”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中心提交以信托公司为权利人的相关交易文件原件或者经公证后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申请办理信托项下“无权属登记财产”的变更登记,应当向本中心提交《业务守则》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原件;提交的资料为司法裁决书的,可以提交复印件。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办理信托项下“有权属登记财产”与“无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终止登记,应当对最后一次办理变更登记时所登记的财产的“备注”栏注明信托财产处分结果。例如,在“资金”的“备注”栏中注明“ 2006/06/21销户”、在“抵押权”的“备注”栏注明“2006/06/21解除抵押”、在“动产”的“备注”栏注明“2006/06/21分配给受益人”等等。

第十七条 按照本指引向本中心提交相关资料的,应当在远程录入相关信息的两个工作日前送达本中心备查。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向本中心提交相关资料时,应当在提交的书面资料上加盖公章与骑缝章,但公证文书除外。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信托法律网编辑)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 2006年6月21日起施行。 (http://www.trustlaws.net编辑)

 

1、第1项“信托名称”,由信托公司自行命名,但应当保证信托名称的唯一性。

2、第2项“信托目的”,应当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目的表述进行填写,不宜简略。

3、第3-5项“受托人”,由信托公司据实填写。

4、第6项“受托人权限”,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概括;信托文件对受托人权限没有特别限制的,应当填写“为实现信托目的而管理、运用与处分信托财产”。

5、第7-9项“资金账户”,由受托人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6、第10-12项“证券账户”,信托财产运用领域不涉及上市证券的,可以写“无”。

7、第13项“ 登记时信托财产额 ”,信托初始登记时应登记信托成立时募集的资金总额;信托存续期间可追加信托财产或者赎回信托收益权的,同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可追加信托财产”或“可赎回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不能以金额方式表示的,可以填写“不能表示”;能够以金额方法填写的,外汇信托可以按照外币金额表示。

8、第14项“ 有无信托合同份数限制 ”,信托计划受 200份合同份数限制的,填写“不超过200份”;没有限制的,填写“无限制”。属于单一资金信托的,填写“单一信托合同”。

9、第15项“ 信托类别 ”,按照附件二“ 信托类别代码编制及说明 ”的规定,填写信托类别识别码。

10、第16-18项“信托期间”,“日期”按照“2006/06/21”格式填写,期间按照“2.5年”的格式填写。

11、第19项“ 信托(实际)终止日期 ”,在信托实际终止后进行填写。

12、第20、21项“登记时受益人(投资者)构成”,对于有信托资金募集行为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按照信托成立时1元信托财产一个受益权份额计算;没有信托资金募集行为但有信托受益权分割转让(发行)的,按照1元券面价格一个受益权份额计算;全部受益权都不能以金额形式表示的,可以填写“不能表示”。第20项,受益权种类中存在部分不能以金额形式表示的受益权类别的,该部分受益权不计入受益权份额总数,但应在“备注”栏中进行相应说明;第21项,没有个人受益人的,填写“无个人受益人”。

13、第22项“ 个人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比重 ”,按照个人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占全部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的比重计算;无个人受益人的,填写“无个人受益人”;受益权不能以金额表示但可以其他方式计算受益权比例的,亦应填写。

14、第23项“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 24项“ 受益人姓名(或名称) ”,存在次级受益权(或“一般受益权”)类别的,应当填写次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以及对应的委托人;但是该次级受益权是向社会公众募集或转让的,可以不填写;不存在次级受益权类别的,可以不填写。

15、第25项“ 信托执行经理 ”、第 26项“ 受托人客户服务部门联络方法 ”,为可选项,可以不填写。

16、“可查询范围限制”,向任何公众开放查询的,填写“A”;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身、上海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查询的,填写“B”;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身、中国银监会和司法机关查询的,填写“C”。
例如,上海的信托公司管理的单一资金信托,第1项至第22项,可以填写“A”;第23项至第26项,可以填写“B”。

17、信托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各登记项目在初次登记之后发生变更登记的,应当在该登记项目所对应“登记内容”栏中登记变更后的内容,在该登记项目所对应的“备注”栏中注明变更登记经过和变更登记日期。(http://www.trustlaws.net编辑)

信托标识代码编制及说明

分类标准四:管理方式

(http://www.trustlaws.net编辑)

1、有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是指对于信托公司名下的信托财产中、已经有权属登记部门(例如土地登记部门、房产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进行了权属登记的财产,所进行的信托登记。

2、“财产权利人”栏,应当填写受托人的名称。依各财产权利种类的不同,“财产权利人”分别可以指称“所有权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等。

3、“所属信托名称”栏,填写的信托名称必须与“信托基本信息登记表”中登记的信托名称完全一致。

4、“就该财产的受托人处分权限特别限制”栏,如果就该财产没有特别的处分限制,填写“无特别限制”。

5、可查询范围限制:向任何公众开放查询的,填写“A”;只能由申请登记的信托公司自身、上海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查询的,填写“B”;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身、中国银监会和司法机关查询的,填写“C”。

6、第1项至第3项,权属“登记机关名称”栏填写开户银行;“财产权利证明及编号”栏填写银行账号。

7、第4项,权属“登记机关名称”栏填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财产权利证明及编号”栏填写证券账号。

8、第1、3、4项的“财产权利人”与“所属信托名称”,应当按照银监发〔2004〕61号的规定,填写“受托人名称+所属信托名称”。

9、第5项,权属“登记机关名称”栏填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财产权利证明及编号”栏填写权属登记机关发出的证券质押证明名称及编号。

10、第6项,权属“登记机关名称”栏填写基金账户注册人名称(基金公司自己担任基金账户注册人的,为该基金公司名称);“财产权利证明及编号”栏填写注册的基金账号。

11、第28项,指信托项下拥有项目所有权本身的情形,信托项下以项目公司股权形式拥有项目的,不填写此项,应填写第38项。

12、财产权利种类为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权属登记机关名称”栏填写抵押权或质押权的具体登记机构名称,“财产权利证明及编号”栏填写该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权或质押权登记证明名称以及该证明文件的编号。

13、本登记表中的各登记项目在初次登记之后发生变更登记的,应当在该登记项目所对应“登记内容”栏中登记变更后的内容,在该登记项目所对应的“备注”栏中注明变更登记经过和变更登记日期。

14、登记表按照一个信托一张表格进行记录。“有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表”编号区分为四个部分:受托人名称-发行年份-受托人登录作业编号-2。其中,受托人名称由六位大写字母组成;发行年份由四位数字组成;受托人作业编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同一个信托的受托人作业编号必须相同;“-1”是指本信托的基本信息登记;“-2”是指本信托的“有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3”是指本信托的“无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例如,上海国投2006年发行的信托计划的有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表编号可以是:“SITICO20060001-2”。

15、“初始登记日期”,例如2006年5月30日,按照“2006/05/30”的格式书写。 (http://www.trustlaws.net编辑)

1、无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是指对于信托公司名下的信托财产中,除“有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表”中所列50项财产之外的财产,所进行的信托登记。

2、权利内容描述中的“权利依据”(或“债务依据”),如果是一份合同,应当同时填写“合同名称”与“合同编号”。

3、“财产权利人”栏,应当填写“受托人名称+所属信托名称”。“所属信托名称”必须与“信托基本信息登记表”中登记的信托名称完全一致。依各财产权利种类的不同,“财产权利人”分别可以指称“所有权人”、“质(押)权人”、“债权人”等等。

4、“就该财产的受托人处分权限特别限制”栏,如果就该财产没有特别的处分限制,填写“无特别限制”。

5、可查询范围限制:向任何公众开放查询的,填写“A”;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身、上海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查询的,填写“B”;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身、中国银监会和司法机关查询的,填写“C”。

6、第61、62项,“出票人”栏中应当填写“债券发行人名称”;“票据等号码或编号”栏应当填写实物债券的编号。

7、第63、64项,“出票人”栏中应当填写“存款人名称”;“票据等号码或编号”栏应当填写存款单编号。第63项中,应当在备注中填写是否经过存款银行的核押。

8、本登记表的各登记项目在初次登记之后发生变更登记的,应当在该登记项目所对应“登记内容”栏中登记变更后的内容,在该登记项目所对应的“备注”栏中注明变更登记经过和变更登记日期。

9、登记表按照一个信托一张表格进行记录。“无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表”编号区分为四个部分:受托人名称-发行年份-受托人登录作业编号-3。其中,受托人名称由六位大写字母组成;发行年份由四位数字组成;受托人作业编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同一个信托的受托人作业编号必须相同;“-1”是指本信托的基本信息登记;“-2”是指本信托的“有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3”是指本信托的“无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例如,上海国投2006年发行的信托计划的无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表编号可以是:“SITICO20060001-3”。

10、“初始登记日期”,例如2006年5月30日,按照“2006/05/30”的格式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