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经理资格细中透严 央行条文将出

发布时间:2019-08-22 14:45:15


信托经理的任职资格涉及本人学历、职业品性、从业资历等,同时也强调了保持信托经理的独立性

  中国的信托经理正在慢慢“浮出水面”。

  本周,央行非银司一位官员在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称,一项《关于信托经理从业资格的考核办法》(简称《办法》)正在由非银司制订,初稿已经提出,正处在修订和完善阶段。该人士不希望立刻告诉记者具体出台日期,只是表示“应该不会太久”。

  据介绍,该《办法》主要针对信托经理从业资格的认定问题,对信托经理的人数并没有限制。所谓“信托经理”,可以被理解为各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计划的主要负责人。

  依法而设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根据“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配套规则。比如,2002年7月18日正式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的《办法》将对信托经理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要求,其中涉及学历、职业品性、从业资历等,同时也强调了信托经理的独立性。比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等。而信托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题目,将由信托方面的专家负责制定。

  自2002年7月以来,各类信托投资计划在国内问世频次明显加快。截至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20多个信托投资计划,筹资规模40多亿元。

  如果按照2002年7月正式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目前国内至少已经有20多名信托经理从事各信托投资计划的具体实施。但国内尚无具体的信托经理从业资格认证规则可寻,因此,各信托公司通常都是对自家的信托经理“自由圈定”。

  真正意义的信托经理

  从目前国内已经推出的信托投资计划看,有些在合同条款里明确指出:资金信托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即“信托经理”。如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中,注明信托经理是陈刚和邓宓,并附有二人的简历。但是,还有一些信托投资计划对此表述含混或者干脆“秘而不宣”。

  据对外经贸信托综合部副总经理施暄介绍,该公司的信托经理由本公司自己选定,主要考核标准是信托经理的从业经历、专业素养、自身学历等。一位信托经理也告诉《财经时报》,央行并没有颁布具体的信托经理任用办法,“我们也只能根据有关规定自己酌情处理”。

  信托经理们都能做什么?

  一位信托经理告诉记者,目前他的工作“主要是协调”,比如与委托人沟通、,并没有像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那样“拥有投资的决策权”。

  显然,这与真正意义上的信托经理相去甚远。专家指出,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信托经理,对投资风险的管理能力,是决定信托资金风险和收益的关键。同时,信托经理的投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运营的独立性;经理队伍的专业经验与专业知识水平;资金运用策略;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体系与监督体系;研究分析部门的能力与独立性;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构成与及时性。



:。例如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央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者将不得任职;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过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更令信托公司的高层不敢越雷池半步的是,央行还规定了严厉的“高管连坐”制度——相关规定指出,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而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可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信托经理的约束。在信托资产管理业务中,如果激励机制仅与信托经理人所管理资产的收益挂钩,他们可能为了追求高收益而承担高风险。信托经理应该直接对该信托计划负责,而不是听命于某个领导的个人指令,因此,保持信托经理的独立性尤显重要。

  第三,对信托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更强调“市场准入门槛”。2002年6月央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业务资格考试制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

  央行非银司的官员告诉《财经时报》,,建立信托经理的资格审查制度,,并督促信托公司建立适当的内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