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房屋腾退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0 11:21:15


异议人张杰,女, 19××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本市东西湖区××号,电话832448××。   因朱庆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赵玉清腾退房屋一案,现提出如下异议:   2006年6月14日,异议人发现了贵院没有公章的公告。目前,以上案件中所涉及的房屋实际上由异议人占有使用,异议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从 2005年6月1日开始,约定截至2008年5月31日,且异议人向赵玉清支付了租金,所以,朱庆生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赵玉清请求赔偿不能交付房屋的损失或起诉异议人腾退房屋。如果贵院不经过审判就直接执行异议人,那不是剥夺了异议人的诉权?如同犯罪嫌疑人不经过审判就被认定有罪又有什么区别呢?  综上所述,贵院不应该直接执行异议人,而应该中止以上案件的执行。   此致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0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