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概还:五年实践铸就信托业发展基石

发布时间:2019-08-22 02:09:15


今年10月1日,《信托法》颁布实施5周年。5年来,《信托法》在哪些领域得到了运用?对于《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该如何评价?值此之际,记者采访了当年参与《信托法》起草的起草组成员蔡概还。

  记者:《信托法》实施以来,社会对信托法的评价如何?信托制度在我国哪些领域得到了运用?

  蔡概还:国外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是一种灵活便利的财产管理制度,它可以广泛应用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我国信托法实施以来,其所确立的信托原理逐步得到了大家的认同,并在以下领域得到了运用: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法》的出台,理顺了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即其实质为信托型的基金(境外常称为证券投资信托或单位信托等)。《证券投资基金法》总则中规定:本法未规定的,要适用《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家有关部门依据《信托法》,相继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使信托投资公司得以依法开展资金信托业务,设立并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即指出,其立法依据之一为《信托法》,并通篇融入了信托原理,使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符合了国际通行做法,从制度上保障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与独立。

  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于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环境,因此特殊目的信托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惟一可行的选择。《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信托法》是其立法依据之一,并规定了特定目的信托及其受托机构等内容。

  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所运用的一种金融工具,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计划由受托人设立,并由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财产,由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情况。

  慈善信托。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慈善法》,其中包含“慈善信托”一章,拟对慈善信托的定义、设立、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

  此外,信托制度还在民间得到应用,人们开始尝试用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来开展民事或商贸活动。

  记者: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信托制度在很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那么,目前有哪些机构可以担任信托制度下的受托人呢?

  蔡概还: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五类机构可以担任受托人:

  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可以说,信托投资公司是以信托为本业的经营机构,是信托立法最想规范和培育的专业受托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职责。,、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成为受托人是基于其资产“托管”业务。“托管”一词属于我国上世纪末的独创,是在《信托法》出台前未建立“受托人”概念下对国外“受托人和保管人”的合称,意为“受托保管”。其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受托职责。

  养老金管理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可以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目前,一些养老保险公司成为养老金管理公司并取得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资格。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成为“投资计划”的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同时,根据该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经批准,也可成为投资计划的受托人。

  记者:《信托法》及其实践在我国还存在哪些不足或者说需要完善的地方?

  蔡概还:总体上看,社会上对《信托法》的评价是比较高的,认为既原则又灵活,吻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环境。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界限不明确。《信托法》规定信托有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种类型,但没有明确营业信托的含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信托活动特别是私募业务的开展;二是《信托法》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如信托登记、信托税收等方面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妨碍了信托制度优势的发挥。再如公益信托,《信托法》虽然作了专章规定,但由于没有实施细则,实践中并不多见;三是信托业的规范有待加强和提升。目前有关营业信托的规定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低,亟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此外,不少人对信托定义中的“委托给”持否定态度,并因此认为《信托法》迫切需要修改,对此我并不苟同,理解信托的真义不能断章取义,要从信托法的整体上去把握,信托不单纯是财产“委托给”,更关键的是《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和外部受托人独立管理的原则,这使信托制度迥然有别于我国的委托代理等法律制度。

  记者:刚才你提到了营业信托,请展望一下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未来趋势。

  蔡概还:从现状分析,我国的信托业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信托业是指所有按照信托原理开展的经营活动,包括前面提到的五类受托机构开展的信托活动,随着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基金、产业信托基金等产品的开发和拓展,特别是为保障公众性、公益性资金的安全与独立,外部受托机制将越来越受到青睐,广义信托业的前景非常广阔。需要说明的是,把存在信托结构的产品都称为信托业其实不甚科学,特别是随着综合经营步伐的加快,像信贷资产证券化这样整合银行、证券、信托等制度的创新产品将日益增多,将其归类为信托业显得有些牵强。狭义的信托业,则专指信托投资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活动,它出现在法律上,是《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通过这些年的实践,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庭抗衡的局面并没有出现,这主要是狭义信托留给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空间有限,而在这有限空间里信托投资公司还没有到必须依靠信托生存的地步,缺乏开展真正信托业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当前,在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其他金融机构纷纷向国外取经,不断利用信托制度开展创新活动。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仁不让,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信托基金、不动产信托、养老金信托等营业信托方面,在子女教育信托、抚养信托、赡养信托、生活护理信托、遗产信托等民事信托方面,开辟出自己的康庄大道。不管狭义信托的前景如何,广义的“大信托”时代必将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