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需打破制约瓶颈

发布时间:2019-08-16 12:21:15


现代信托作为一项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源于英国衡平法,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尤斯制”(Use),这是最早具有信托制度雏形性质的。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指出,如果有人问我英国人在法学领域的最伟大和最辉煌的成就是什么?我认为我的回答将是数百年来信托思想的发展。信托作为一项成熟的制度,被全方位应用于现代金融。

  由于信托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即独到的财产隔离功能,因此在运作上极富弹性活性,且深具社会及经济优化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已成为财产管理的主流方式并被广泛利用。而且,信托运用的领域尤其是信托的商事运用十分广泛。从传统的家庭财产、各种闲散资金和公益基金,到现代社会经济领域中的集合投资与投资基金,都需要利用信托的原理。国外信托业经过一百多年的纵深发展,已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多方面具备了突出的优势与功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了无可比拟的重要角色。个人或机构法人将财产或金融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乃至金融时尚。

  中国的信托法已颁布实施,相关法规施行细则等正在紧锣密鼓地进入制订阶段,信托业正处于转轨关键期,即将在完整之法制架构下进入全面优化发展阶段。信托业者无不竭心尽力,将信托产品推陈出新,使消费者有众多之金融信托产品可供选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委托信托机构管理和处分财产将成为时代的潮流,可以断言中国信托时代即将来临。

  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具有里程碑与标志性意义上的信托投资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在其后极短的时间内,信托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涌现,但它们在运作上只有信托之名,而无信托之实。信托机构是具有金融职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信托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业务空间、市场定位、法律规范等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自1982年以来,国家五次对信托业进行清理整顿。目前信托业开始重生,这应是中国信托业的凤凰涅槃。

  目前制约中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着一些瓶颈性问题:第一,中国社会经济环境制约了信托业的优质发展。信托业的产生与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其中必备条件包括:一是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是完善的信托法规体系;三是完备的信用制度和产权制度,私有财产得到充分保护;四是社会经济发展对信托业务有现实的内生需求。

  第二,中国的信托公司存在严重的治理结构缺陷。信托投资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的显著缺陷,容易形成依附于政府的,政策性的“官办”融资窗口。

  第三,中国信托业在管理模式、经营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

  但也不可否认,经过20多年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大系统的重要组成元素与创新的先驱者,并在拓展金融功能、激发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深化国际间经济合作、健全并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以及配合财政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提升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随着中国全方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步伐的日益加快,信托机构在中国的金融格局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信托及信托业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中伴随着改革的浪潮,在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却又一直陷于比较艰难的环境。如何促动中国信托业早日走上一条健康发展的坦途,是信托理论界与业界需要肩负的历史使命。

  (作者为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