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信托新规草案出台大型房产企业从中获益

发布时间:2019-08-15 11:53:15


银监会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它降低了一些限制,同时提高了一些门槛。与宏观调控政策相结合,政策指向明显。即希望在贷款难的同时,不想损害房产市场,而是给房产企业的资金再开一个源头。但是这些企业必须本身足够大,项目足够多才行。

突破200份数量限制

《办法》提出“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单个集合信托计划接受的合同份数可以不接受《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限制”。这表明,此前单个集合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的数量限制首次获得政策性突破。

信托其实是有钱人的投资渠道,投资信托可以得到比银行高得多的回报,但同时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政策的制订者认为有钱人能够承受得起损失,所以允许信托在这部分人中销售。但是如何鉴别有钱人呢?简单的办法就是给合同标一个高价。因此才有了单个集合的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的数量。对动辄数千万乃至上亿元资金要求的信托来讲,一份合同至少几十万元才能拿下。

突破了200份的限制,意味着更多的人能够参与购买房产信托,房产信托的销售速度和时间可能更快。银监会的言下之意也可能是房产信托一般来讲是安全的。

给信托找个保管人

为什么房产信托会更安全呢?信托新规也给出了答案。原来,新规里将“保管人”概念首次推向市场。这里的“保管人”由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充当,信托公司在房地产信托资金投资前,应当将该资金存入保管人所开设的信托资金专户。届时,。

这还不够,《办法》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制作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并上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好收益才有好收成

《办法》中还有较为合理的一点,信托公司和保管人必须更多地考虑信托的收益。它规定,信托公司和保管人从资金收益中分别收取15%、5%作为管理费。房地产信托资金未实现收益时,二者均不得收取管理费或保管费。

而在此前,信托公司的管理费是与企业协商解决的,并未与资金收益挂钩。这在证券领域仍然颇为盛行,一个亏损的信托或基金,管理者常常能拿到上千万元的年薪,一些拿着几十万元年薪的管理者还常会跳将出来拿自己跟摩根士丹利等国际大基金的管理者比,认为自己拿得太少。

一些门槛大大提高

信托新规还将很多门槛提高了,房产公司能跳过一些,未必能跨过另一些。只有够强、够大的才能享受信托。仔细看看好像全国也未必有几家能够做到。而且这些公司能够比较容易从银行获得资金。

《办法》还严格了对房地产信托项目的资格审查。在风险控制部分明确提出,信托投资公司以贷款的方式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时,只能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简称“四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过去两年连续盈利且信托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60%以上,最低募集金额不得少于5亿元。从目前国内的情况看,无论是信托投资公司还是房地产企业都暂时难以做到。

《办法》对不动产经营企业办理信托业务及投资者参与信托投资的规定,也是备受争议的焦点。根据《办法》规定,不动产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才能办理信托业务,个人投资者资本达100万元以上,法人投资资本则高达500万元。这无疑会把一部分中小开发商和投资者阻挡在信托投资范围之外。而缺少资金的往往是中、小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