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异地销售开闸 银监会高设门槛

发布时间:2019-08-04 08:42:15


一些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注册的信托公司,市场容量有限。《通知》出台后,这些信托公司的产品可以到环境比较好的地区进行销售,无疑可以获得比较好的销售环境;《通知》逼得信托公司只能和银行合作进行异地销售,信托人士表示无奈:好在,不是所有银行都不愿意代销信托产品。
  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些信托公司人士认为,尽管《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准许异地销售信托产品,但限制条件还是较为严格,可能大部分信托公司尚达不到要求。
  这些人士还认为,受到《通知》的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信托公司的产品融资功能将会得到加强,要比经济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受益大。总体而言,《通知》的出台使得信托产品的异地销售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限制条件严格
  一位信托人士坦言,此前他们也进行过信托产品异地销售,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文件,大家心里没有底,进行产品销售时非常谨慎,生怕触犯了监管部门的底线。《通知》的出台,最大的意义莫过于使大家都明白了该怎么做。她同时指出,《通知》中对信托产品异地销售的条件还是比较严格,他们公司目前还没有异地销售的信托产品。
  根据通知,信托公司必须取得一定的资格才可进行产品的异地销售。《通知》中只规定了必要的条件,而没有充分的条件。怎样才能够取得资格,《通知》并没有明确说明,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目前信托产品异地销售的程序是,由信托公司到注册地所在银监局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的财务、人员等资料,银监局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目前申请程序还都属于个案审批,全国59家信托公司也不是都有资格进行信托产品的异地销售。
  除了对信托公司的资格进行了限制以外,对于投资人也有严格的限制。《通知》规定,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除去对信托公司和投资人的限制以外,《通知》还要求信托产品异地推介之前必须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等一系列条件。
  接受采访的信托公司均表示,这个标准比较严格,它们自身暂时都还没有异地销售信托产品的打算。
  欠发达地区信托公司受益更大
  一些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注册的信托公司,市场容量有限。《通知》出台后,这些信托公司的产品可以到环境比较好的地区进行销售,无疑可以获得比较好的销售环境。
  不过在北京的一位信托人士看来,这并不是《通知》主要的出发点。他认为,从理论上说,《通知》出台确实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有一定的帮助,但因为条件限制比较严格,定位都是高端用户,可能不会有太多的信托产品到异地销售。
  对于《通知》出台后,信托产品是否不再受200份合约限制,这位信托人士认为,这和取消200份合约限制关系不大,主要还是出于项目所在地和信托公司注册地不一致的考虑。他举例说,现在天津正在大搞市容建设,有不少好的项目。这种项目信托公司都想去做,北京的信托公司可以去做天津的项目。如果只在北京发行的话,可能很多人对项目不够了解;而对项目比较了解的天津投资者又必须跑到北京来购买,这样对信托产品销售不利。
  仍要银行代销
  《通知》规定,信托产品异地销售由异地金融机构代销,普遍认为这“异地金融机构”非商业银行莫属。但由于“上海交通银行”事件,很多银行不太愿意代销信托产品。且代销费用不是很高,导致商业银行代销的热情不大。
  《通知》的出台又逼得信托公司只能和银行合作。对此,一位信托公司人士表示无奈:“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不能开设分支机构就不能由信托公司自身去销售,目前其他的销售方式也没有什么明确的进展,还是只能和银行合作。好在,不是所有银行都不愿意代销信托产品。”
  此前,曾有消息说,产权交易所和信托公司都在研究在产权交易所销售信托产品的事情,如果可以实施的话,那么随着产权交易所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信托产品的销售可以迈出一大步。但信托人士告诉记者,这个方案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到现在也没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