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生态环境急需改善

发布时间:2019-08-04 11:06:15


□王连洲
  参加“中华信托万里行”调研后,发现信托公司在艰难的生态环境中,取得明显的进步。截至2005年6月,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财产总额近3000亿元,实现平均收益率在4%以上,有的达到7%甚至8%,理财能力和信托产品受到委托人(受益人)的高度认可。信托产品多数热销,有的甚至供不应求。
  2004年披露年报的33家信托公司中,32家实现赢利,年均净利润2700万元。这个业绩不逊于证券公司或基金。但调研也发现,信托托机构生存环境极度恶化,许多问题到了急需解决的地步。
  明确信托制度的地位
  首先,信托制度应该纳入整个国家财产管理服务的体系。信托制度具有对财产管理高度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在商务、民事以及公益方面都有广阔的用途。近两年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实行办法”,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多类金融机构都将理财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纷纷出台理财产品。经济的发展使理财市场吸引众多机构,并越来越重视这块市场。信托制度被广泛施用,但同样的经济行为,却给予不同的称谓,实施不同的规则,,而从事同样经济行为的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命运。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唯一获得法律明确支撑的受托理财载体———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机构却得承受200份、保底收益、宣传等方面的限制。。
  三大问题困惑信托业
。,,尊重信托行业的市场主体自主权。、服务相结合。,。在信托发展中力求避免风险并没有错,但零风险是不可能的。
  目前,对于信托的对象确定为高端客户,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必要的。但过于机械地坚持禁止负债、禁止发行受益凭证、禁止一定形式的营销方式,强制超过地域的信息披露,提高资金运用限制条件等,背离了市场的客观需求,不仅抑止信托行业的生存发展,而且对于整个的金融服务业发展也不见得有利。加强风险防范是必要的,但不宜对其一味地打压封堵,需要的是加强疏导和服务。
  政府有管理经济的功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三个手段调控经济。但是,三种手段对应着三种权利和权力,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和领域,不能无限制地运用。一是私人自主层面的权利,即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是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层面的权利;三是国家介入市场经济领域层面的权力。国家要保护每一个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不受侵犯,这是一个法定的服务功能,不是某种批准性的、强制性的功能。在市场的活动范围内,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的,尽量由当事人自己解决;能够由中介机构解决的,尽量由社会中介机构解决;只有当事人意思自治解决不了,市场自己解决不了,而必须由国家政府干预,必须通过审批手段方使经济有序发展的时候,公权力才出现。这个先后顺序不宜颠倒。
  调研中发现另一问题是,信托业盈利模式单一,大多来源于所开展的项目融资型业务所带来的信托报酬收入,这种融资型业务难以形成核心的竞争力,因为项目太分散,无法产生规模效益,不能支撑足够的盈利;同时,项目融资缺乏流动性,不能有效地抵制风险,这是需要解决的最紧迫的事情。
  另外,信托业正面临境内外金融机构以及国内投资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越来越激烈的多重市场竞争压力。2006年我国金融全面开放进程的迫近,外资机构大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它们依托强大的资本实力和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在信息、服务和融资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果我国信托业不能获得较快发展,则在我国市场完全开放的环境下势必难以与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相抗衡。最后,信托业的法律环境仍很不完善,与信托业发展相配套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收益税收制度等仍未出台。
  信托业发展环境急需改善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需要一个稳健与积极相统一、。、规范发展的同时,积极支持我国信托业的创新、发展,鼓励我国信托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方式,把我国信托业做大、做强、做好。。充分发挥社会媒体中介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培育我国的信托市场。在全社会普及信用文化,推广信托理念,学习信托知识
  尽快完善信托业法制体系。信托财产登记、信托财产公示、信托税制、信托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是广义的信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的信托业进一步发展期盼信托业尽快形成一套完整适用的信托制度体系,以使我国信托业为我国经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和做出更大贡献。,应当提请更上一层领导机关过问。
  另外,信托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信托公司应强化风险意识,提高研发和创新能力,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最后信托业未来的出路在于集团化,国际化,和银行结合,连接资金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