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境外基金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9-08-23 21:02: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信顾字第0940007271号

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727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条

第1条 本规范依据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管理规则第六条及本公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总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销售机构为办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业务,从事境外基金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营业促销活动时,应恪遵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境外基金管理办法、本规范及相关法令规定,以维护专业形象并保障投资人权益。

第3条 境外基金之投资顾问业务,应由经核准之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为之,该事业为境外基金之顾问服务所从事之广告及营业活动,应遵守本公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从事广告及营业活动行为规范」之规定。

第4条 总代理人委任之销售机构从事境外基金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营业促销活动有违反本规范之规定时,总代理人及销售机构应依相关法令负其责任。总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销售机构办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业务,其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得委任其它事业办理之,但对于该事业办理相关活动有违反本规范之规定时,亦不能免责。

第5条 本规范所称「广告」,指以促进业务为目的,运用下列传播媒体,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业务及相关事务,向不特定多数人为传递、散布或宣传:

一、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广告、投资说明书、传单等印刷物。

三、电视、电影、幻灯片、广播电台、跑马灯等。

四、海报、看板、布条、公车或其它交通工具上之广告等。

五、自动电话系统、网页、电子邮件或其它电子传播方式。

六、新闻稿。

七、其它任何形式之广告宣传。

本规范所称「销售文件」,系指向投资人交付之投资人须知、公开说明书中译本或并同上开文件所提供之其它有关数据,其内容载有申购基金之概况资料。

第6条 本规范所称「营业促销活动」,指为促进业务,以举办公开说明会、座谈会或其它营业促销活动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推广或招揽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业务。

第7条 总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销售机构办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业务时,为单纯登载投资管理专门知识或服务等标榜境外基金机构、集团、公司或企业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境外基金产品之广告,无须标示警语。

第8条 总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销售机构从事境外基金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促销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藉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对该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报生效,作为证实申请(报)事项或保证境外基金价值之宣传。

二、使人误信能保证本金之安全或保证获利者。但保本型基金已于其公开说明书中,充分揭露保证之具体内容者,其保证本金安全部分,不在此限。

三、提供赠品或以其它利益劝诱他人购买境外基金。

四、对于过去之业绩作夸大之宣传或对同业为攻讦之广告。

五、为虚伪、欺罔、或其它显着有违事实或故意使他人误信之行为。

六、对未经金管会核准或申报生效之境外基金,预为宣传广告、公开说明会及促销。

七、内容违反法令、境外基金相关机构授权契约、境外基金公开说明书内容。

八、以基金经理人作为宣传广告诉求。

九、涉及对新台币汇率走势之臆测。

十、内容采用可能贬低整体行业声誉之方式作宣传。

十一、内容载有不正确或与销售文件内容不符或不雅之文字、美术稿或图案设计。

十二、开放式境外基金以「无折价风险」等相类词语作为广告。

十三、以销售费或经理费收入为捐赠或与投资人权益无关之词语为诉求。

十四、截取报章杂志之报导作为广告内容。

十五、以获利为广告者,未同时报导其风险以作为平衡报导。

十六、有关免税之说明,未载明或说明系何种对象、何种内容免税。

十七、以基金信用评等等级为广告或促销内容(含已成立或金管会核准募集但尚未成立之基金)时,未以显着方式注明该基金所获得信用评等之性质及未成立基金未注明该基金尚未成立。

十八、其它影响投资人权益之事项。保本型境外基金依有无设立保证机构区分为保证型基金及保护型基金,其从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营业促销活动时,除应遵守前项规定外,并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销售文件应揭露下列事项:

1.保证型基金之有关保证机构资料:保证机构名称、业务性质及有关其财务状况资料(例如:股本、总资产净值或股东资金),以及其信用评等或其它有关资料。

2.保证型基金之有关该项保证资料:该项保证之条款,包括该项保证适用范围及有效性,以及可能导致该项保证终止之情事,并举例说明用以清楚表示有关的保证机制,以及高于保证金额之潜在回报计算方法。

3.保护型基金未设立保证机构,应载明本基金无提供保证机构保证之机制,系透过投资工具达成保护本金之功能,亦不得使用保证、安全、无风险等类似文字。

4.相关投资连结标的性质之详细说明。

5.应注明实际参与率,与所列出作为参考的参考比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并说明实际参与率将于何时厘定及以何种方式通知投资人。

6.应于投资人须知及公开说明书中译本之封面以显着方式标明境外基金之保本比率及基金类型(保证型或保护型)。

二、广告文宣内容应以显着颜色及字体方式,揭露下列事项:

1.依基金类型:

(1)保证型基金:基金类型、保证机构名称、保证期间及保本比率。

(2)保护型基金:基金类型、保本期间、保本比率及「本基金无提供保证机构保证之机制,系透过投资工具达成保护本金之功能」用语。

2.依基金类型加注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警语内容。

3.如有引用参考性参考比率,应列明参考日期并注明实际参与率与参考性参考比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第9条 总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销售机构从事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之广告时,除应遵守前条各款规定外,并应于广告内容中以显着方式述明下列警语:

一、平面广告除保本型基金外,应揭示「本境外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申报生效在国内募集及销售,惟不表示绝无风险。基金经理公司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基金之最低投资收益;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基金公开说明书。」之警语。

二、透过广播、电视、电影或其它相似方式,以影像或声音为有声广告时,应揭示「基金投资不表示绝无风险。经理公司以往之绩效不保证最低投资收益;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基金公开说明书。」之警语,保本型基金应续加注「及了解本基金之风险与特性。」等内容,除广播以声音揭示外,其它须以易识别之字体至少播放五秒钟。

三、保本型境外基金为广告时,应依基金类型于广告中以显着颜色及字体方式揭示下列警语内容:

1.保本型基金为保证型者,应刊印「本境外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申报生效在国内募集及销售,惟不表示绝无风险。投资人持有本境外基金至到期日时,始可享有_____%的本金保证。投资人于到期日前买回者或有本基金公开说明书所定应终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证范围,投资人应承担整个投资期间之相关费用,并依当时净值计算买回价格。投资人应了解到期日前本境外基金之净值可能因市场因素而波动。投资人在进行交易前,应确定已充分了解本境外基金之风险与特性。」等文字。

2.保本型基金为保护型者,应刊印「本境外基金无提供保证机构保证之机制,系透过投资工具达成保护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申报生效在国内募集及销售,惟不表示绝无风险。投资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时,始可享有______%的本金保护。投资人于到期日前买回者或有本基金公开说明书所定应提前终止之情事者,不在保护范围,投资人应承担整个投资期间之相关费用,并依当时净值计算买回价格。投资人应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净值可能因市场因素而波动,因保护并非保证,投资标的之发行人违约或发生信用风险等因素,将无法达到本金保护之效果,投资人在进行交易前,应确定已充分了解本基金之风险与特性。」等文字,后段文字并应以加大粗黑字体或不同颜色等特别显着方式刊印。

前项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警语字体大小,不得小于同一广告上其它部分最小之字体﹐并应以粗体印刷显着标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阅览相关广告时,均可显而易见。

第10条 以境外基金绩效及业绩数字为广告或促销内容者,除应遵守前二条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任何基金绩效及业绩数字(包括所提之奖项及排名)均需注明使用资料之来源及日期。但保本型基金如须采用复杂计算器制,为了向投资人详细解释该等机制,境外基金业者可以使用假设数字,且须清楚列明该数字仅作说明用途,并非表示投资人将来可获得的实际收益。

二、以基金绩效作为广告者,应刊登至少最近三年之绩效,成立时间未满三年者,应刊登自成立日以来之绩效,不得截取特定期间之绩效。

三、与其它基金绩效比较时,应使用同一国内、外机构之统计或分析资料来源,且须为同类型基金并以相同计算基础比较。

四、不得为境外基金投资绩效预测。

五、广告所列出之图表,必须清楚展示其内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六、以基金绩效外之其它业绩数字为广告,可引用国内、外机构之统计或分析数据,但若作同模拟较时,仅可使用同一来源。

第11条 总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销售机构从事境外基金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促销活动而制作之有关数据,于对外使用前,应先经内部适当审核,确定内容无不当、不实陈述、违反本规范及相关法令之情事,且并应由总代理人于事实发生后十日内将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促销活动之数据,向本公会申报。

前项从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促销活动制作之宣传资料、广告物及相关纪录应保存二年。

第12条 总代理人所申报其本身或所委任之销售机构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促销活动资料,经本公会审查后,如发现涉有违反本规范之情事时,应提本公会纪律委员会审议,纪律委员会经审查认有违反者,除并有违反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情事,应由本公会于每月底前汇整函报金管会依法处理及就如涉及同条项第九款者,应函报中央银行外,本公会得视违反情节轻重,就总代理人违规部分,依本公会会员违规处置暨申复处理办法处理之。

第13条 本规范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金管会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