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OP和MBO的信托解决方案(二)管理层收购的新思路

发布时间:2019-08-03 01:31:15


MBO的现行缺陷
  MBO(Management Buy-Out)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我国现有的MBO 案例如粤美的、宇通客车、深方大等都是利用主要管理者作为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受让原公司股东的股份,进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如粤美的是通过设立经营者公司(SPC特殊目的公司)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来两次受让股份进而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
  上面这种国内通常的MBO操作方式主要会存在两个大问题:(1)资金问题。通过设立SPC来收购,必然要遵守我国《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并且公司通过银行借贷的资金不得用于股权投资,这就要求公司管理层通过其他途径(如以自身信用融资、与其他收购者联合、其他超常规的手法)来获得大量资金,如深方大的收购管理层用3000万元设立了邦林公司,而受让股份的总金额达到了1.6亿,如果按照合法合理的计算,邦林公司的净资产应一度达到3.2个亿,对于个人资产来说,可以说是庞大的数目。并且对于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层必然要小心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以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2)税收问题。通过设立SPC收购,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如果股权变现,则SPC应缴纳公司所得税,而分配给个人股东时,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最高可以达到45%,将会大大降低收益。而利用信托,资金问题和税收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MBO的信托解决方案
  (1)公司管理层与信托公司制订一个MBO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应是国家批准的可以经营资金信托、财产信托业务的合法金融机构。(2)由信托公司和管理层利用信托计划向商业银行或其他投资者进行贷款融资,原来操作方式中的战略伙伴可以完全转为借贷关系,并通过信托公司的中介作用利用股权做贷款保证。(3)公司管理层与信托公司(有时还包括相关利益人如战略投资者)共同签定正式的信托合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资金信托,每笔信托资金不能低于5万元人民币,信托期限不能少于一年,集合资金信托不能超过200份。(4)信托公司利用融到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而管理层收购基本完成。(5)管理层持有的股份可以根据信托合同所约定的权限由信托公司持有、管理、运用和处分;管理层按照信托计划将股权作为偿还本息的质押物,并通过信托公司将持股分红所得现金逐年偿还贷款。(6)管理层将股权转让变现或贷款归还完毕信托目的实现后,信托公司将现金或股权归还给信托合同指定的受益人。
  信托解决方案实践
  由于我国信托公司办法及信托资金管理办法刚刚出台,信托业也还未清理整顿完毕,真正意义上的ESOP和MBO信托方案还没有过先例,但丽珠集团曾尝试过利用信托完成MBO。丽珠在1992年组建了社团法人“珠海市桂花职工互助会”,2001年初,原第一大股东光大集团决定退出丽珠,丽珠管理层利用“职工互助会”委托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收购光大集团所持的全部12.72%的股份,但该次收购计划最后未能获得财政部的批准。目前尽管国家在是否要登记披露,如何设立帐户等具体问题上还没有相应的操作细则,但我们相信很快就可以通过信托来解决ESOP和MBO问题了。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黄晓黎 律师)


证券时报(20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