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广群诉被告人史建亚犯诽谤罪

发布时间:2019-08-19 21:29:15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04)蚌刑终字第167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广群,女,1959年6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住淮北市相山区朝阳二村17栋604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建亚,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淮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体检科科长,住淮北市淮海路95号4栋501室,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冉广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史建军,男,1953年8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蚌埠铁路分局蚌埠机务段职工,住本市龙湖新村108栋2单元12号。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广群诉被告人史建亚犯诽谤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史建军犯诽谤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一案,于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4)龙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广群、原审被告人史建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上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一)、 2002年被告人史建军、史建亚曾在其母亲陆辅英面前说自诉人司广群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3年6月18日凌晨,二被告人的父亲史超去世。当日,在史超的灵堂(史超生前的住处)内,自诉人司广群夫妇与被告人史建军、史建亚发生争吵。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陆辅英的证言证实,其听被告人史建军讲司广群与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当时只有保姆在。

  2、证人曹侠(陆辅英的保姆)的证言证实,史建军在陆辅英面前讲过司广群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听陆辅英说坏点子都是史建亚出的。

  3、证人史建宇(史超的儿子)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二被告人在家庭中讲司广群与他人有男女关系,还在外面讲,2003年6月18日给其父亲办丧事时,史建军、史建亚与司广群夫妇发生争吵。

  4、证人应惠君(史建宇之妻)的证言证实,其听婆婆陆辅英说,二被告人为夺取老人财产,在陆辅英面前说司广群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5、证人李玉洁(王某某的母亲)的证言证实,司广群与王某某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6、证人史建民的证言证实,二被告人在其母亲面前造谣说司广群有外遇,其父亲去世的当天,其夫妻俩与史建军、史建亚发生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