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东丽湖管线”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布时间:2020-08-18 18:43:15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东丽湖管线”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为了从总体上改变城市供水水质,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改善东丽区的投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贷款管理经验,结合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东丽湖管线”项目的实际情况,为满足广大投资者谋求资金安全、获取稳定收益的投资需求,经认真调查研究与充分准备,制定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东丽湖管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名称为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东丽湖管线”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
受托人将多个指定管理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以贷款给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的形式,用于“东丽湖管线”项目的建设。
三、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规模2400万元人民币,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包括200份)。
四、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3年8月 4 日至2003年 9 月 4 日。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即告成立。
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第一年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
五、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两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六、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一)委托人(受益人)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受益人)保证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七、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一)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以信托贷款方式贷款给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用于“东丽湖管线”项目的建设,同时,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利益分配前可以进行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投资国债等。
  (二)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信托贷款的要素
1、贷款用途 --- 向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东丽湖管线”项目建设。
2、贷款期限 --- 贷款期限为两年。
3、贷款利率 ---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为年利率5.49%。。
4、贷款本息偿还 --- 贷款本息按受托人与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具体贷款合同的规定由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如约偿还。
5、担保方式 --- 由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6、还款来源 --- 由天津市建委拨付的工程配套费、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每年的水费收入和项目新增收益。
八、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单独记帐。
信托当事人按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自有资金分别管理,本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九、信托资金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一)风险揭示
1、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致使信托资金发生延期支付的风险。
2、贷款期间内,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导致信托收益水平变动的风险。
3、贷款期间内,受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
(二)风险防范措施
1、针对贷款延期支付的风险,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将还款资金列入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预算,由天津市建委拨付的工程配套费、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水费收入和项目新增收益做为还款来源及保障。
2、针对贷款利率波动的风险,借款人承诺在法定贷款利率上调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法定贷款利率下调时则同意调整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以保证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不低于贷款合同签订时的利率。
十、信托计划的收益
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时预计受益人收益如下:
受托人拟与借款人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利率为年利率5.49%(国家规定的1—3年贷款利率),扣除受托人的报酬及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率后,受益人预计可获得的年收益率为4.125% 。比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20%)的管理规定,则税后净收益率为年率3.3%。
十一、信托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终止。
(二)信托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分配的信托清算报告,并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的形式报告委托人(受益人)。
受益人自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或受益人已取得信托利益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按前述比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归属于各信托项下的受益人。
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