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案二审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0-02-27 05:16:15


  著作权纠纷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马卉欣,男,194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一里岗。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张正,男,1937年9月30日出生,原泌阳县文化局工作人员,住泌阳县城关镇小北拐52—14号。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王瑜廷,男,49岁,汉族,泌阳县史志办副主任,住泌阳县泌水镇。

  一审被告: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合义,任经理。

  一审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王关林,任社长。

  为与被答辩人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提出上诉,答辩人特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对整理出版的《盘古之神》享有著作权是完全正确的,。

  答辩人是全国近三十年来第一个系统研究盘古的人,为探究盘古的渊源、源流,答辩人探访、考察了全国20个省、300多个县、24个民族的盘古神话的遗迹、古籍、方志、民族史、民俗、地理传说及口传神话、民间文学集成等。1993年,上海文艺出版社特别安排出版了答辩人的研究成果《盘古之神》。随后,答辩人又重点考察了两次。经过十多年研究,又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盘古学启论暨人类早期史纲》一书,计50多万字。这两本书第一次提出盘古神话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根,是华夏文化的底蕴,并破解了国内外研究盘古神话的诸多谜团,在国内外影响很大。《著作权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改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整理人享有。该书表明,答辩人系该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不可否认的是,盘古神话传说虽然为广大地区、广为流传的口头文学,但经过答辩人收集、加工、整理、演绎等创作活动,结集出版成书,依法理所当然的拥有对该书的著作权。被答辩人主编的《盘古神话》一书大量抄袭、剽窃答辩人《盘古之神》一书的内容,牟取非法利益,确已构成侵权。被答辩人故意混淆民间神话传说广泛流传的特点和对民间神话传说加工、整理正式出版的著作专有性、依法合理使用之间的区别,意在推卸责任,逃避法律制裁。

  二、根据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答辩人的《盘古之神》一书一经出版发行,答辩人即享有著作权,被答辩人上诉称答辩人不具有该书的著作权纯属无理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