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化信托产品市场面临瓶颈

发布时间:2019-08-25 12:42:15


我国信托管理方面的有关条款,对信托产品的发行规模、营销方式以及购买起点等环节均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与约束,信托产品基本可以理解为私募性质。而实际上,无论是在《信托法》中,还是在行业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作为一项最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对信托产品公募与私募的问题均没有加以明确。这一先天的制度缺失和定位含混,直接导致信托投资公司主流盈利模式和业务原理选择的混乱与操作上的障碍,、。

当前私募性质的信托产品制度定位较为模糊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基本是按照私募性质对信托产品进行设计和管理,。然而,由于对私募和公募性质制度安排上的含混和偏差,致使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虽以私募性质设计,却以公募理念营销;虽有私募的特定风险,却无私募的特定对象。,。显然,现行信托产品的制度定位是不完善的。

私募性质信托产品的投资者阶层尚待挖掘和梳理

从中国社会财富分布结构分析,以少数、大额、长期的机构投资人为主要对象的纯私募信托方式目前似乎不太现实。因为拥有较大资金规模的机构投资人往往是理财能力较强的企业经营者或职业投资人,委托信托公司理财的动机不足,甚至其本身经常是资金的需求者,缺乏大规模长期闲置的资金。而短期闲置沉淀资金,又因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而无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尚不具备一批专业拓展私募市场的营销队伍和管理队伍,现有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和运作模式尚无法满足具有中国特色的、真正意义上的战略投资者。加之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尚未出台,因而也就难以形成一批稳定的机构投资人客户群体。

于是,现阶段信托产品就常常面临着一个很尴尬和充满矛盾的投资者结构即:大资金所有者同时也是资金需求者或自行理财者;理财需求者又往往是无财可理者,或是无巨财可理者。

私募性质信托经理人严重匮乏成为软肋

目前全球的私募基金总量超过了10万亿美元,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内容之一。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从国际发展的趋势看,私募基金的开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各类金融机构多是通过设立单独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形式来开展这一业务。

二是机构客户与个人客户并重。早期的私募基金大多针对个人客户,但近些年来机构客户的比重在逐步增加。

三是投资对象日益基金化。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虽然与基金不同,但它的投资对象可以是公募基金,因而资产管理机构往往针对托管资金的特性(如抗风险能力、托管期限、收益水平和流动性要求)设计一些新的基金,这样可以更为主动地满足客户不同的投资要求。

私募基金的这些特点,一方面决定了其对象必须是成熟的合格的投资者;另一方面,则对私募基金经理人的专业能力、投资水平、营销渠道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如果私募基金经理人不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就会导致受托管理的基金或信托财产价值大大缩水。而缺少一支高水平、复合型的信托理财专家队伍,则恰恰是我国信托公司的软肋。
(编辑:信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