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指引(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9-08-23 19:11:15


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指引(讨论稿)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特制定本指引。

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发生关联交易时,应遵循本指引,根据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一、 关联交易的范围:

(一)关联交易是指:

1、 信托投资公司以其信托财产与其关系人发生的交易;
2、 信托投资公司以固有财产与其管理的信托财产发生的交易;
3、 信托投资公司以其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的交易;
4、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与其作为代理人所管理的财产发生的交易。

(二)关联交易包括以下形式:

1、 租赁
2、 买卖;
3、 贷款;
4、 投资
5、 担保
6、 提供或接受劳务;
7、 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 关系人的范围:

信托投资公司的关系人主要包括: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 信托投资公司用固有财产直接或间接控制(本指引的控制是指投资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0%以上的股权,或持股虽未达到50%,但对该企业拥有实质性控股权的)的企业。
(三) 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直接从事该项交易的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对关系人的判断,应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加以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于关系人的法律形式。

三、 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

(一)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以公平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公平市场价格是指:

1、 村在公开市场价格,该价格视为公平市场价格;
2、 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参考确定的价格;
3、 不村在公开市场价格,信托投资公司经过多方询价后,建立在多方询价基础上的价格;
4、 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同时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以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

上述公开市场价格,包括最近时期的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价格、公开拍卖的拍卖价格及招投标的中标价格等,但信托投资公司明知上述价格存在人为操纵情况的,不得作为公平市场价格。

(二) 信托投资公司,在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或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确定公平市场价格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价格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规定:卖出或相当于信托财产,最终交易价格不低于信托财产评估价格或同类加以的市场价格的90%,以信托财产买入或相当于买入目标财产,目标财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不高于评估价格或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的110%。
(三) 信托投资公司经过多方询价确定的价格,应当是对受益人最有利的价格。
(四) 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一) 信托投资公司应对关联交易进行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交易形式;
2、 关系人及其关系性质;
3、 交易标的;
4、 交易时间;
5、 交易价格和金额;
6、 定价依据。

(二) 记录定价依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 公开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多方询价价格、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
(2) 经过多方询价确定价格的,多方询价的过程记录;
(3) 如果交易价格与公开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三) 信托投资公司应妥善保管关联交易的记录,保存期限自信托结束之日起不得低于15年。
(四) 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本条规定于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披露关联交易的详细内容。
(五) 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对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五、 信托文件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信托文件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是否允许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2、 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内容、披露时间和方式;
3、 委托人或受托人对关联交易的其他规定。

六、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七、 。





2002年十二月三日





央行决意收紧关联担保 信托公司陷入政策困境

2002年12月20日 13:16

  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如果信托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相互担保,这个“雪球”越滚越大。问题是各信托公司已经存在的与《指引》不符的关联交易如何处置?
  至少现在看来,各信托公司对将要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指引》(简称《指引》)并不太感兴趣。一家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财经时报》,这个规定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信托公司并不是“利好”。
  “上周一(12月9日),《指引》的讨论稿下发到我们公司,本来有关方面要求星期四将意见上报,但只过了两天,。”一家信托公司的内部人士告诉《财经时报》,“时间紧,我们对具体的规定并没有提出过多的修改意见,但我们表示,希望能推迟出台这个政策。”
  据了解,上周五,。央行非银司的有关人士告诉《财经时报》,。《指引》的正式出台还要参考他们的意见。
  事实上,今年9月,,已经着手制定规范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的政策。
  政策动向
  据悉,《指引》(讨论稿)涵盖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关系人的范围、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信托文件对关联交易的规定等五大内容。
  在2000年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被定义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在《指引》(讨论稿)中,关联交易被分为四类:信托投资公司以其信托财产与其关系人发生的交易,信托投资公司以固有财产与其管理的信托财产发生的交易,信托投资公司以其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的交易,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与其作为代理人所管理的财产发生的交易。显然,这已经将关联交易的范围缩小了。
  同时,在关联双方的交易形式方面,《指引》(讨论稿)将其限定为租赁、买卖、贷款、投资、担保、提供或接受劳务等,并要求信托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以公平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指引》(讨论稿)中对于关联交易的关系人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信托投资公司用固有财产直接或间接控制(在此指投资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0%以上的股权,或持股虽未达到50%,但对该企业拥有实质性控股权)的企业,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直接从事该项交易的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央行态度
,出台有关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政策是“本职工作的需要”,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的行为。即使如此,也给信托公司预留了很多空间,比如,“关联交易的范围明显缩小”。
  该人士并没有透露上述政策的具体出台日期,只是表示,,具体情况要似各方的反应而定。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央行这一举措也是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如果信托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相互担保,这个“雪球”越滚越大,会蕴藏更多难以预测的风险。
  问题是相关政策出台之前,各信托公司已经存在的与《指引》不符的关联交易如何处置?央行的有关人士不愿就此表态。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有关信托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一种较大的可能性是,央行会采取“过往不纠”的姿态。
  但是,从这次《指引》(讨论稿)下发到各信托公司以来的反应看,央行的用意并没有被信托公司完全理解和接受。
  一家信托公司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我们没有提出更多的意见,只是希望这个政策能够推迟出台。北京一信托公司高层人士表示,自己没有理会这件事,公司对此如何对待,自己并没有过问。他只是表示,现阶段推出这一政策“不合时宜”。
  信托牢骚
  分析人士指出,经历了五次整顿的信托公司自2001年年底陆续获准重新登记后,地方色彩在逐渐淡化。失去了“政府背景”的信托公司面临更多的生存压力,他们在重新发展的初期,可以开展的业务等“资源”比较少。目前,不仅需要依靠现有股东及其相关关系人把他们“扶上马”,同时也希望各关系人能够“送一程”。
  有信托公司举出了这样的例子:今年11月11日,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售青岛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信托计划,规模为1.5亿元的信托资金将投资于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鲁信未央花园”项目。
  在这一信托计划中,山东鲁信控股公司为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鲁信控股公司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都是其控股子公司。同时,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是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也就是说,这些行为都是鲁信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的行为。
  根据《指引》(讨论稿)的规定,上述都属于关联交易。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相关的关系人的支持,信托公司即使在发售信托计划中也将缺失相应的项目资源;甚至有信托公司认为,关系人的担保也有助于化解信托资金的风险。
  分析指出,央行有关关联交易的更加严厉的政策一旦出台,即使拥有强大集团背景的信托公司,在拓展业务的时候也将面临困境。(于勇)


财经时报(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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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信托投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