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计划书与信托合同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9-24 11:43:15



内容提要: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书是信托公司推出的集合信托产品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对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进行了理论上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信托计划书与信托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书的起草是否规范,关系到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因此,本文在信托业“一法两规”的构架下,在上述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书的规范建构的一些建议。(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自信托业的“一法两规”颁布实施以来,各信托公司相继推出了花样繁多的信托产品,尤其是集合信托产品几乎占据了整个信托市场。但是与每一个集合信托[1]产品紧密相关的信托文件[2]在形式和内容上却显得不够规范。信托文件内容上的这种混乱和无序是信托公司在起草信托文件时亟需改进的。本文主要讨论集合信托文件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书。笔者也试图探讨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内容的规范性以及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书之间的法律关系。(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一、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书的法律界定

(一)信托合同的法律界定:

1、定义:信托合同是由信托法律关系中作为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和规定信托关系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因此《信托法》未规定的地方可以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2、信托合同主体:信托合同主体即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信托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但信托合同只需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达成一致即可订立,无需受益人的同意或认可[3]。这也是信托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签定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集合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受托人而言,现在市场上的集合信托的受托人只能是信托公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人则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因此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应当注意委托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委托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信托合同,但代理人必须出具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3、信托合同内容:信托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是订立信托合同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信托合同中对于信托目的的确定基本上是对信托计划目的的重新表述,因此信托目的合法性也是设计信托计划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信托公司在设计集合信托产品时,应当审慎地考虑内容的合法性,尤其是在当前我国信托市场不成熟,,这种合法性审查就显得至为关键。

4、信托合同的形式:集合信托计划的每一份信托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一个附加的问题:合同生效与信托生效的错位

在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中大都约定了信托生效的时间,即信托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有的信托合同中又约定了信托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是自信托合同签署之日起信托合同生效。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也是签署之时,因此即使在只规定了信托生效而回避信托合同生效时间的情况下,仍然存在信托生效和信托合同生效两个时间,关键的是这两个生效的时间并不一致。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即信托合同一般会较信托生效时间早一些。实际上,在合同生效后而信托生效前,仍然存在着诸多变数,如委托人不交付信托资金等。那么,这种情况下,赋与受托人以解除合同并向追究委托人不交付信托资金的责任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尤其是信托计划涉及众多投资者(委托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障受托人和其他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应当承担不按时交付信托资金的违约责任。(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二)信托计划书的法律界定

信托计划书是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产品的必备法律文件,是集合信托计划得以成立的基础文件。它是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即潜在的委托人说明信托产品的具体状况并力图说服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的书面文件。因此信托计划书在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其性质上应当属于要约引诱或要约邀请,即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发出的希望对方与自己订立信托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在信托合同成立后,信托计划书应当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对信托合同中未规定的问题进行适当地补充,而成为整个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信托计划书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就具有了集合信托计划的信托协议的法律性质,对信托计划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各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书中,一般都对信托计划进行了尽量详细和全面的描述,并且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示或暗示的承诺。但这种承诺并不会体现在信托合同中。无论是从对信托公司的诚信约束来讲还是从信托公司的自我约束并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形象来讲,信托计划书都应当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并在内容上形成对信托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和补充。从这个意义上看,信托计划书的重要性并不低于信托合同。信托公司本来就是以“诚信”为本,靠“诚信”吃饭,而信托计划书中的承诺一一得到兑现,正是对客户负责的表现,信托公司也会因此而赢得信赖和业务的扩展,并树立自己在投资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因此信托公司应当让投资者相信其在信托计划书中所作的承诺应当构成将来信托合同的有效内容。

信托计划书也涉及了投资者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不过,这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概括的、集合的、面向全体投资者的,也是抽象的、未来的[4]。信托计划书与信托合同之间就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看,是集体权利义务与个体权利义务、抽象权利义务与具体权利义务、要预期权利义务与现实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二、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之间的协调

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作为信托计划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信托计划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和确定。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至为重要。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法律地位在上文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探讨,本部分将就信托计划中所涉及的个别具体问题如何在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中体现进行分析。

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之前,我们还是需要先对信托计划和具体的信托合同之间的前后衔接进行分析。如前所述信托计划书在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具有要约邀请的性质,因此信托计划实质上就是邀请投资者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从而通过信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投资者以信托的方式授权受托人(信托公司)将其单独的信托财产与其他具有同一诉求的投资者的信托财产集合起来以产生一个特定的集合信托财产,并授权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和运用的过程。如上所述,信托计划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信托合同实现了向现实权利义务的过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信托合同就是委托人同意按照信托计划书的说明加入信托计划的意思表示,而某些不宜在信托计划中确定的内容则需要在信托合同中予以明确或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合同又似乎成了信托计划书的补充,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书的具体化。所以,我们讨论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谁先谁后,谁主谁辅的时候,应当明确是从哪个角度来看。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信托合同签订后便对其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原先的信托计划中的内容则构成了对信托合同的补充和解释;而从整个信托计划的设立、发展和终止的过程来看,信托合同则是信托计划运行的必然产物,是辅助信托计划运行的必备条件。信托计划书和信托合同共同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整体,因此在信托计划中已经明确的内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不必在信托合同中重复了。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1、关于受托人的管理报酬及有关信托费用的处理

信托计划中应当规定受托人报酬或者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以及信托计划运行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原则和具体方法。因为上述费用实际上就是由受托人从整体的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和划付的,而不是分别从每份单独的信托财产中提取的。参加信托计划的各委托人(受益人)只是分别按其在信托计划中所占份额分担这部分费用。所以具体的计算和支付方法宜在信托计划中明确。信托合同中只需指明参照信托计划来确定就可以了。

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信托公司也可能打算针对某些独特的客户收取不同于信托计划的的费用(或高或低),从而主张信托报酬宜于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笔者认为,信托计划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因而应该有一个普遍的标准。至于信托公司因为各种原因而意图对个别客户收取不同于信托计划书在确定的信托报酬,当然可以在信托合同中对此进行变更。

2、信托计划利益与信托利益计算

这个问题同受托人报酬和费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其性质也是如此。在信托计划中明确信托计划利益以及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有助于投资者预期其投资可能得到的回报进而作出投资决策。同受托人报酬一样,每个投资者是按其在信托计划中所占的份额来确定信托财产的收益的。

3、信托终止与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终止的事由自然要规定在信托计划书中,但在计划书对于信托终止的情形进行规定还是有必要的,这也会让投资者在决策前了解其将享有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同时信托计划中也应当表明信托终止与信托计划终止的不同,信托终止并不必然导致信托计划终止。

4、信托计划所涉项目的介绍

很多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书甚至信托合同中用大量篇幅来介绍信托项目。对于信托项目的详细介绍和分析对于整个信托计划来说无疑是有着积极的意义的,但是在信托计划中长篇累牍地介绍即使从形式上来说也破坏了信托计划书的结构,更不用说规定在信托合同中了。信托项目的详细介绍和分析可以作为信托计划的附件提供给投资者,但不宜放在信托计划中,更不宜作为信托合同的内容。

5、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应当在信托计划中明确。只有这样,委托人才可以从信托计划中预期自己信托财产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应当在信托计划书中明确的部分内容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仍然应当在信托合同中进行规定。因此,在信托合同中还是要有相关的内容,但是可以采用一些指引性的条款。具体的操作方法规定在信托计划书中为妥。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三、信托计划书的主要内容

通过以上对信托计划书和信托合同的法律定位以及对二者关系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已经认识到信托计划书在整个信托计划中所扮演的角色和重要性。本文认为,信托计划书应当成为整个信托计划中的核心文件,无论是信托合同还是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法律文件无不是围绕信托计划书的内容展开和设计的。可以这么说,信托计划书是集合信托计划中基础性法律文件。因此,信托计划书的设计和内容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本文提供如下可供参考 的信托计划书的内容: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1)前言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前言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为********,设计了XX项目资金(财产)信托产品。为满足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特制订本信托计划书”。

(2)有关释义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部分对信托计划中涉及的有关名词进行定义或限定,以利于后文表述的方便。

(3)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信托计划名称、目的、规模、期限等,也可以对信托计划的突出特点进行简要阐述。

(4)信托计划的加入、成立和退出:

加入: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方式、程序及信托资金的交付事项。

成立:信托计划推介期及信托计划成立的条件

退出:退出的条件、方式及退出的有关处理。

(5)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范围;对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具体方式和安排。

(6)信托计划利益与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的界定;信托计划利益的计算方法;投资回报率的预测、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方案和支付时间、方式。

(7)受托人的报酬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主要内容为:“受托人信托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与时间;受益人信托利益的确定及支付方式与时间;信托计划期满或终止时信托财产的支取方式与时间安排(可规定参见关于信托计划终止部分的内容。)”等。

(8)信托计划的管理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方式,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须分别记帐分别管理;管理措施,包括信托公司内部信托业务的机构设置、管理措施,强调对于信托计划完善的管理”。

(9)风险揭示、风险的防范及风险的承担

“风险的揭示,包括投资项目的各种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最好有选择的规定);风险的防范,包括信托公司在风险防范制度上的措施、管理上的措施,也包括项目公司在风险防范制度上的措施、管理上的措施、运营上的措施等;风险的承担,需要明确信托的风险是由投资人以信托财产承担的。但因信托投资公司未能尽善良管理人之责任而导致的风险、损失,由信托投资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10)信息披露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11)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的原因;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原则以及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清算报告;”。

(12)税务处理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信托的税务问题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3)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法、程序、转让手续费等。

(14)信托计划书的法律效力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如果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签署后,本信托计划书将作为具体信托合同的补充,与信托合同不可分割,具有法律约束力。信托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以信托计划书为准;当信托合同与本信托计划书的有关内容不相一致时,以信托合同规定为准”。

(15)其他事项;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另外,以下内容可以作为信托计划书的附件,供投资者参考,但不作为信托计划书的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信托计划所涉项目的具体介绍;

第二,信托投资公司简介;介绍公司的历史、现状、及过往业绩及能表明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的各个方面的情况等。

第三,信托执行经理简介;本项也可以规定在信托计划书中,并在信托计划书中明确信托经理的主要职责。(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四、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信托合同作为具体规范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勿庸置疑的。信托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在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进行了一定的阐述。信托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信托法》第九条规定:”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这里用的是“书面文件”,其内涵和外延明显大于信托合同。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则列举了十六项信托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这里的措词用的是“应当”,也就是说,信托公司设立信托时,其信托合同必须包括其列举的十六项内容。当然,如前所述,信托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已经在信托计划书进行了详细表述,对于法律要求必须在信托合同中重复表述的内容,可以在信托合同中采用指引性条款,即某某事项的处理以信托计划书为准。信托合同[5]可供参考的内容如下:

(一)释义;对信托合同中有关词汇进行限定和解释。

(二)信托目的;(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三)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受益人事项: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受益人为多人时的分配方案、各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比例);

(五)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属资金信托的,应载明信托资金的币种及金额。属其他形态信托财产的,应载明其数量、价值、购置成本、帐面价值、市场价值、评估价值或信托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公允价值。

(六)信托期限;(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八)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九)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十)受益权的转让及条件、有关限制和程序等等;

(十一)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二)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本部分内容应当在信托计划中已经明确,信托合同中可以简化处理。

(十三)信托终止原因及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包括清算等);

(十四)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六)风险的揭示;

(十七)信托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十八)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九)受托人辞任(职责终止)事项及新受托人的选任;

(二十)信托计划书与信托合同的关系;信托计划书成为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为信托合同的补充。同时合同签署后签署的书面文件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注:本文已发表于《信托与基金研究》第6期)


注 释: (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1] 本文所称“集合信托”,是指多个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以相同运用方式进行管理和运用的信托。

[2] 所谓“信托文件”,笔者理解应当包括信托公司在发行集合信托产品中所必需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指信托文件即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外延上要比通常所理解的信托文件小一些。

[3] 受益人虽然不是签订信托合同的主体,但是并不影响其成为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4] 所谓抽象的、未来的,是指信托计划书并不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而是将来在信托合同中具体规定。

[5] 主要是集合信托计划中的信托合同。

(感谢朋友李春晓对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