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份额限制银行理财产品“牵手”信托

发布时间:2019-08-02 19:34:15


 7月底,民生银行公开发售两款人民币理财产品,这两款创新型资产管理类产品上市以来倍受青睐。该产品的实质是由民生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然后用所筹资金购买有银行担保、风险较小的相关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并将信托产品放入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池。其回报高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却低于信托产品。
银行、信托互惠互利
  据了解,民生银行发售的两款人民币理财产品中,有一款产品的最低投资金额为5万元,期限1年,最高预期年收益率为2.88%;若认购金额20万元起(含20万),期限1年,预期年收益率为3.02%。该产品将由中泰信托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国电集团公司,用于全国电网建设项目建设和偿还到期贷款。
  另一款产品的认购起点金额和预期收益率与前款产品相同,投资方向为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中国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公司流动性贷款信托。民生银行代表客户严密监控受托人及借款人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客户作信息披露,客户无需经常关注市场变化。
  传统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目前的平均收益率为2%左右,仅比存款收益稍高一点。对投资者来说,信托产品虽然收益率高,但投资门槛也不低。而挂钩信托产品,介于两者之间,既可以提高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还能为银行带来诸如手续费等额外收入,也为信托公司获得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和信用支持。受限于异地销售和发行份额最高200份的信托公司发现,竟然可以借道银行理财产品突破限制———这两款理财产品在发售前都已经报批银监会批准。
金融创新产品“隐忧”不少
  然而,这两款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在实现银行、信托互赢互利的背后,却有不少隐忧。
  这两款产品以现行法律法规评判,单独从银行和信托公司的角度看都没有违规,但产品的融合创新却突破了某些政策界限。
  目前,尽管许多信托公司以各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200份的限制,但是按《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数不能超过200份的规定依然有效。某金融律师所合伙人王辉分析说,这一规定的初始动机,是管理层希望通过法规限制信托公司办成银行,避免走信托牌照重新登记前的老路;另一方面,是用法规的形式将信托业务束缚在集合资金信托的私募领域。
  王辉说,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背景下,银行将理财产品与信托计划结合的构想很有可能会使这项规定变为摆设,彻底颠覆信托计划的法律基础———因为银行理财产品不受200份的限制,这种银信产品的融合可使信托公司借银行之手募集资金,并最大限度扩大资金的额度。
  民生银行资金部人士表示,金融产品创新本身就具有尝试探路的性质,当然会有多种风险,其中就包括法律风险。
  和其他理财产品相比,信托产品的回报率高,但风险也高,一般不保本,这正是管理层以200份的限制,间接提高信托投资门槛的原因所在。现在信托产品摇身一变,以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面目出现,投资者很容易将银行信用当成抵御风险的防火墙,而实际上,理财产品资金投向项目的投资风险并没有减少。
  此外,一般人民币理财产品规定投资者与委托人有提前终止权,不过需缴纳违约金。但民生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中规定,投资人与委托人均无权提前终止。
  王辉解释说,理财产品在法律上属于委托代理,与信托关系完全不同。信托原则上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布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而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根据需要可以撤回代理关系,并且可以因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因此,上述两款理财产品均是以信托关系去做银行业务。由于现有银行理财产品在信息披露和资金运用上并不透明、公开,投资者也无法监督银行,加之法律关系混乱,一旦出现纠纷则很难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银行有贩卖信用之嫌
  笔者了解到,这两款产品创新的实质在于将银行信用与资质优异、业绩稳定的知名大企业的项目挂钩,从而大大降低风险,并将预期收益率拉低至一般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之间的水平,使得银行可以参与分配差额收益。这种做法的意义在于:巧妙地将银行信用融入到信托计划当中,并以信托项目为支撑,变身为理财产品的形式出现。
  民生银行人士告诉笔者,这种银行信用介入的创新产品在海外已经很普遍,产品发行机构如银行可获得不菲的中间收入。
  但是,投资者的利益只有靠所谓的“银行信用”去保证。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间,如果企业能够正常偿还债务本息,投资者就能获得全部收益和本金,如果企业出现了违约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可能会受到损失。由于一些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因此,银行推出这种创新理财产品,似乎有过分贩卖信用的嫌疑。
  “银行这样做好像是用信用换货币。在委托理财中,虽然银行没有法定义务为投资者的失误买单,可如果真的出现失误,即使银行有把握在诉讼中获胜,其信用也会在无形中受损。”业内人士这样评价说。
  不过,民生银行人士表示,这种银信融合的理财产品已经设计了风险防范机制,如在“国电集团”项目中,银行引入了不可撤销的第三方担保(由交行提供);在“联通新时空信托”产品中,不但有中国联通公司担保,民生银行还为信托贷款到期兑付提供不超过10亿元额度的备用贷款。对投资者来说,这基本上消除了本金不能收回的顾虑。
混业趋势下,
,而金融机构推出了名目繁多的委托理财或代客理财服务。在某种意义上,。
  在这些委托理财或代客理财产品中,作为受托方的金融机构承担的都是代客理财的受托责任,而不是“保底”的负债责任。
  既然不同金融部门的委托理财业务均属受托关系,。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张涛明确表示,。原因在于现行分业经营、,,这可能造成各类金融机构在竞争条件上的不平等。
,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完全可分,并且不存在交叉重叠。但就理财业务而言,这一前提实际已被打破。比如基金公司的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的集合理财产品,二者虽分属不同金融机构,但产品功能却基本相同,形成了不同金融机构经营相同金融产品的局面。
  张涛说,,重点按《信托法》统一信托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特别是对受托人(从业金融机构)的责任要统一,以保证其竞争条件的大体公平。但对信托投资公司应制定特殊的扶持政策,因为相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地位明显偏弱。(杨练)

忧”不少
  然而,这两款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在实现银行、信托互赢互利的背后,却有不少隐忧。
  这两款产品以现行法律法规评判,单独从银行和信托公司的角度看都没有违规,但产品的融合创新却突破了某些政策界限。
  目前,尽管许多信托公司以各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200份的限制,但是按《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数不能超过200份的规定依然有效。某金融律师所合伙人王辉分析说,这一规定的初始动机,是管理层希望通过法规限制信托公司办成银行,避免走信托牌照重新登记前的老路;另一方面,是用法规的形式将信托业务束缚在集合资金信托的私募领域。
  王辉说,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背景下,银行将理财产品与信托计划结合的构想很有可能会使这项规定变为摆设,彻底颠覆信托计划的法律基础———因为银行理财产品不受200份的限制,这种银信产品的融合可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