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9-08-25 00:37:15


  股权信托是向本企业的职工定向募集,信托公司在此承担的是事务管理型工作。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于受益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已尽其职责,即使未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承担责任。所以,信托公司在股权信托操作中的面临的风险与其他信托品种截然不同。

  一、取得信托股权的合法性风险

  我们可能不会忘记伊利股份的MBO信托,因涉嫌违法,。《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股权信托受《公司法》和《信托法》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共同约束,如果持股的目标企业为国有企业,还需遵循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所以,接受股权信托,信托公司需要明确其职工持股行为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对于交付的资金,需要确认其合法来源等等。

  二、股权管理中的操作风险

  股权信托中,虽然信托公司不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但是应特别注意操作层面的风险。如:在股权信托设立时应向职工(受益人)充分揭示职工持股信托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并与相关各方当事人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以及其他补充协议。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示免责条款。

  另外,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信托公司是目标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委托人和受益人即持股员工才是真正的的股东。因此,存在如果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见行使股东权利时,出现上述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是否会被追究责任的风险。这就要求信托合同中明确具体条款,以划分责任,并明示免责条款,同时赋予信托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辞任受托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