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4 15:51:15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区域内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报送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4〕92号)的规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形成拟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

。,,应将集团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按劳社部发〔2005〕35号附件2的格式书写。

(四)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有资质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二、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年金方案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按劳社部发〔2005〕35号文附件1格式书写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二)企业年金方案一式六份(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格式“范本”附后)。

(四)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企业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复印件)。

(六)有关部门下达的本单位工资计划(复印件)。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受理和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监督按劳社部发〔2005〕35号的规定执行。35号文件未下发前由省厅组织进行企业年金试点的单位,应重新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按本文第二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备案。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受理

(一)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两部分。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可将账户管理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内。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并由合同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更好的保护合同双方和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违法合同或者条款,合同双方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进行公证。

(三)未经公证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选择公证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自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的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备案。经过公证的合同,受托人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受托人进行合同备案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附件,即子合同或补充协议等必须同时报备。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合同双方新增或变更合同附件,受托人应自新增或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新增或变更文本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备案。

,我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登记编码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我省各级各类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复函后,都要依法订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并由受托人负责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备案。

五、劳社部发〔2005〕35号文有关报表的填制

(一)出具《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复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复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劳社部发[2005]35号,附件6)序号1—16的内容,连同《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报送省厅基金监督处(传真:0871-7195913,电子邮件:lii_shu@163.com 电话:0871-7195706);序号17至24的内容由省厅填写。

(二)每季度末15日前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劳社部发[2005]35号文附件6上报州市劳动保障局;州市劳动保障局根据附件6的内容汇总《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劳社部发[2005]35号,附件7)后,于每季度末2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传真:0871-7195703,电子邮件:Ylbx@Ynl.gov.cn 电话:0871-7195702),。

附件:

1、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2、云南省XXX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范本)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指引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