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办事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29 00:40: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证期人字第0940003864号

;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条 。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局设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第七组、第八组、稽核室、法务室、信息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

第4条 第一组掌理证券募集与发行之审核,证券上市、上柜之核定,公开发行公司财务业务之查核,及上开相关业务之监督、管理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公开发行公司下列事项:

1.证券募集与发行之审核、监督及管理。

2.证券上市、上柜之核定。

3.公开发行公司之监督、管理及财务、业务之查核。

4.上市、上柜公司财务业务之访查。

(二)公司治理制度之规划、研议及推动。

(三)公开说明书及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之修订。

(四)公开发行公司取得处分资产处理准则之修订。

(五)对上市(柜)公司重大讯息查证规定之修订备查。

(六)媒体申报制度之建置及执行。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公开发行公司下列事项:

1.证券募集与发行之审核、监督及管理。

2.证券上市、上柜之核定。

3.公开发行公司之监督、管理及财务、业务之查核。

4.上市、上柜公司财务业务之访查。

(二)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之修订。

(三)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处理准则之修订。

(四)信用评等事业之管理。

(五)两岸法令规范(信息公开部分)之研议。

(六)上市(柜)公司平时及例外管理处理程序之修订备查。

(七)企业并购相关规定之研议。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公开发行公司下列事项:

1.证券募集与发行之审核、监督及管理。

2.证券上市、上柜之核定。

3.公开发行公司之监督、管理及财务、业务之查核。

4.上市、上柜公司财务业务之访查。

(二)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之修订。

(三)私募制度之检讨及相关规定之修订。

(四)公司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签证规则之修订。

(五)增资案件定期分析报告之汇整。

(六)股利政策及有价证券价款专户存储应注意事项之修订。

(七)移送案件汇整。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第四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公开发行公司下列事项:

1.证券募集与发行之审核、监督及管理。

2.证券上市、上柜之核定。

3.公开发行公司之监督、管理及财务、业务之查核。

4.上市、上柜公司财务业务之访查。

(二)初次上市、上柜相关法规之修订备查。

(三)发行有价证券承销制度相关规定之修订备查。

(四)承销商自律规则及评估报告应行记载事项要点之修订备查。

(五)作业程序及手册之修订。

(六)上市、上柜公司定期访查事宜之规划。

(七)上市、上柜案件之抽查。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5条 第二组掌理证券商之许可、证券商募集与发行证券之核准、证券商同业公会业务之指导、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及上开相关业务之监督、管理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商设立许可及变更登记事项。

(二)证券商募集与发行证券之审查。

(三)证券商财务业务查核事项。

(四)证券商业务人员管理登记事项。

(五)证券商财务业务违规案件查处事项。

(六)投资人申诉及陈情案件处理事项。

(七)证券商申请上市、上柜之制度规划事项。

(八)证券商承销有价证券之辅导与监督事项。

(九)证券商财务会计制度之研拟事项。

(十)证券商经营风险管理制度之研拟、规划事项。

(十一)证券商经营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业务规划与其管理事项。

(十二)证券商发行认购(售)权证业务规划事项。

(十三)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商设立许可及变更登记事项。

(二)证券商募集与发行证券之审查。

(三)证券商财务业务查核事项。

(四)证券商业务人员管理登记事项。

(五)证券商财务业务违规案件查处事项。

(六)投资人申诉及陈情案件处理事项。

(七)证券商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制度管理事项。

(八)证券商自行买卖有价证券之管理监督事项。

(九)证券商场地设备标准及营业保证金业务管理事项。

(十)证券商兼营顾问业务规划事项。

(十一)他业兼营证券商之监督及管理。

(十二)证券商整体经营风险预警作业规划事项。

(十三)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商设立许可及变更登记事项。

(二)证券商募集与发行证券之审查。

(三)证券商财务业务查核事项。

(四)证券商业务人员管理登记事项。

(五)证券商财务业务违规案件查处事项。

(六)投资人申诉及陈情案件处理事项。

(七)证券商同业公会之指导、监督事项。

(八)证券商业务人员登记、训练及资格测验之规划事项。

(九)证券商电子网络下单规划事项。

(十)证券商业务自由化、国际化之规划事项。

(十一)证券商自有资本适足比率规划事项。

(十二)证券商兼营期货业务规划事项。

(十三)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第四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商设立许可及变更登记事项。

(二)证券商募集与发行证券之审查。

(三)证券商财务业务查核事项。

(四)证券商业务人员管理登记事项。

(五)证券商财务业务违规案件查处事项。

(六)投资人申诉及陈情案件处理事项。

(七)本组综合性业务。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6条 第三组掌理证券交易所之特许或许可、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目的事业之核准及上开相关业务之监督、管理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交易所之许可、变更登记及财务、业务之监督管理及查核事项。

(二)证券交易所人员管理登记事项。

(三)集中交易市场证券结算交割制度之规划、设计与辅导建立事项。

(四)集中交易市场证券结算交割法规之研拟修订事项。

(五)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捐助章程暨相关事项变更之核准,财务、业务之监督管理及查核事项。

(六)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人员管理登记事项。

(七)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结算交割法规之修订核备事项。

(八)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结算交割制度之规划、设计与辅导建立事项。

(九)集中交易市场及柜台买卖市场债券交易、结算制度之规划及相关法规之修订核备事项。

(十)库藏股及公开收购制度之规划建立及法规之研拟修订事项。

(十一)证券暨期货跨市场风险控管机制之规划及管理。

(十二)本组综合性业务事项。

(十三)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开发行公司股务之管理事项。

(二)公开发行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大股东股权之管理。

(三)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之管理事项。

(四)公开发行公司股务管理法令之研拟修订事项。

(五)公开发行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之处理事项。

(六)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交易市场不法交易查核事项。

(二)证券交易市场之监理事项。

(三)证券交易资料研判查处事项。

(四)金融交易监视系统之规画、设计及法规研拟。

(五)集中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制度之规划、设计与辅导建立事项。

(六)集中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法规之研拟修订核定事项。

(七)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有价证券交易法规之修订核定事项。

(八)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有价证券交易制度之规划、设计与辅导建立事项。

(九)短线交易归入权案件处理事项。

(十)投资人投诉案件处理事项。

(十一)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7条 第四组掌理证券金融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集中保管事业、都市更新投资信托事业与其它证券服务事业之核准及监督、管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之协调联系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金融事业、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及都市更新投资信托事业之设立许可及变更登记事项。

(二)证券金融、证券集中保管事业财务业务之查核。

(三)证券金融、证券集中保管相关管理规章、业务规章及有关契约之研拟或审核。

(四)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基金募集与受益凭证发行之核准。

(五)有价证券信用交易之监督及管理。

(六)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之联系与协调。

(七)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核准及管理监督事项。

(八)不动产证券化募集与发行之审核、监督及管理。

(九)金融资产证券化募集与发行之审核、监督及管理。

(十)其它证券服务事业管理之研究规划事项。

(十一)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设立许可及变更登记事项。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财务、业务之查核。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业务规章之研拟。

(四)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募集与受益凭证发行之核准。

(五)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私募与受益凭证发行之备查。

(六)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业务规章及其有关契约之研拟或审核。

(七)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定期信息之查核与公开。

(八)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保管机构之管理、业务规章之研拟及管理、监督。

(九)他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监督及管理。

(十)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之监督及管理。

(十一)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设立许可及变更登记事项。

(二)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财务、业务之查核。

(三)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业务规章及其有关契约之研拟或审查。

(四)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办理外国有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之审核、监督及管理。

(五)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六)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业务规章及其有关契约之研拟或审查。

(七)从事或代理募集、销售、投资顾问境外基金之审核、监督及管理。

(八)他业兼营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监督及管理。

(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业务研究发展之规划事项。

(十)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8条 第五组掌理证券暨期货管理制度之企划、研究、发展与资料搜集暨证券投资人、期货交易人保护政策、法规制(订)定及修正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暨期货管理制度之企划、研究与发展。

(二)国内外证券暨期货管理资料之搜集、调查、整理、分析。

(三)国内外经济产业景气变动与证券暨期货市场相关信息之搜集比较与分析。

(四)公开发行公司公开信息揭露之评鉴。

(五)本局委办专题研究及其评审之规划与执行。

(六)办理专题讲座之规划与执行。

(七)证券暨期货相关单位研究部门之联系。

(八)本组综合性业务事项。

(九)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暨期货管理」杂志之编缉、印制、发行与订阅之管理。

(二)证券暨期货管理法令摘录、中英文年报、统计要览与本局其它出版品之编制、发行与管理。

(三)本局中、英文简介录像带之规划与编制。

(四)证券暨期货相关机构投资教育宣导计画之指导、联系与追踪。

(五)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制度之规划建立及法规之研拟修订事项。

(六)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之许可、变更登记及财务、业务等监督管理事项。

(七)办理有关证券、期货之消费者保护业务。

(八)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业务之指导与监督。

(九)本局图书、杂志之订阅、分类、编号与管理。

(十)有关外宾参观访问本局之接待事项。

(十一)证券、期货人才培训之规划与执行。

(十二)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9条 第六组掌理会计师管理业务之规划与联系及执行,会计师申请核准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签证案件之审核,财务会计之编表、处理原则及程序规范之拟订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之修订。

(二)公司法关系企业专章相关书表编制准则之修订。

(三)财务会计之编表、处理原则及程序规范之拟订。

(四)财务会计准则公报及会计问题解释之处理。

(五)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之督导与联系。

(六)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申报案件之审查。

(七)作业程序及手册之订定。

(八)本组综合性业务事项。

(九)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公告、申报及相关业务之规划与执行。

(二)财务预测制度规划及程序规范之拟订。

(三)会计师查核签证规则之修订。

(四)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之修订。

(五)公开发行公司每月营运情形、大陆投资信息及海外投资信息等之搜集与整理。

(六)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申报案件之审查。

(七)上市上柜公司财务报告审阅作业之修订及控管。

(八)管理性报表之搜集与处理。

(九)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会计师法及解释之研拟与修正。

(二)会计师法有关事项之办理:

1.申请核发会计师证书之审查。

2.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签证之核准。

3.会计师登录及登录事项异动之核定。

(三)兼办会计师惩戒委员会相关事宜。

(四)会计师公会之联系与督导(含同业评鉴业务)。

(五)会计师公费信息之搜集与整理。

(六)会计师事务国际化业务。

(七)审计准则公报及审计问题解释之处理。

(八)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申报案件之审查。

(九)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0条 第七组掌理期货业之许可、募集与发行之核准,期货业负责人、业务员及上开相关业务之管理与监督,期货之调查统计分析、期货管理之研究,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之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以及国内期货市场之建立规划、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之许可及相关业务之管理、监督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期货业设立、许可、监督及管理事项。

(二)期货业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之审查。

(三)期货交易契约之规划及审议事项。

(四)期货交易人申诉及陈情案件处理事项。

(五)期货交易不法案件之办理及移送事项。

(六)国外期货交易商品公告事项。

(七)期货结算制度之规划及市场监理事项。

(八)期货结算机构之设立、许可、监督及管理事项。

(九)期货结算机构法规之拟议、修正及核释事项。

(十)期货结算会员之监督及管理事项。

(十一)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期货业设立、许可、监督及管理事项。

(二)期货业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之审查。

(三)期货交易契约之规划及审议事项。

(四)期货交易人申诉及陈情案件处理事项。

(五)期货交易不法案件之办理及移送事项。

(六)期货商管理制度、法令研议、修正及核释事项。

(七)期货商经营风险管理制度之研拟及规划事项。

(八)期货交易辅助人管理制度、法令研议、修正、核释等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设立、许可、监督及管理事项。

(十)期货交易制度及交易市场之规划及监督管理事项。

(十一)期货交易所法规之拟议、修正及核释事项。

(十二)期货市场监视准则之拟议、修正及核释事项。

(十三)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期货业设立、许可、监督及管理事项。

(二)期货业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之审查。

(三)期货交易契约之规划及审议事项。

(四)期货交易人申诉及陈情案件处理事项。

(五)期货交易不法案件之办理及移送事项。

(六)期货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之研议规划及核释事项。

(七)期货业内部控制、内部稽核制度研究规范及督导考核事项。

(八)期货业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之拟议、修正及核释事项。

(九)有关期货交易业务人员资格测验、认可及训练事项之规划与监督管理。

(十)杠杆交易商管理制度、法令研议、修正、核释等事项。

(十一)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管理规章制度之研议规划。

(十二)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之许可、监督事项及公会相关章则之审议及核定事项。

(十三)期货业办理店头市场衍生性商品之规划与其管理事项。

(十四)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第四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期货业设立、许可、监督及管理事项。

(二)期货业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之审查。

(三)期货交易契约之规划及审议事项。

(四)期货交易人申诉及陈情案件处理事项。

(五)期货交易不法案件之办理及移送事项。

(六)期货信托事业、期货经理事业、期货顾问事业及其它期货服务事业管理制度、法令研议及契约审核事项。

(七)法人参与国内期货市场之规划及参与程序标准制定。

(八)期货业有关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之联系、协调事项。

(九)本组综合性业务执行事项。

(十)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1条 第八组掌理证券暨期货事务之涉外与谘商业务、推动参与国际证券及期货组织、加强跨国管理与合作及侨外人投资国内证券、期货之管理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办事:

一、第一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期货市场国际化政策之推动与执行。

(二)参与国际证券、金融组织相关会议及活动。

(三)推动与各国证券暨期货主管机关签订合作备忘录。

(四)与各国证券暨期货主管机关进行谘商交流及业务合作;协助证券暨期货周边单位进行国际交流及业务合作。

(五)配合办理本会(金管会)国际金融业务。

(六)英文电子信之发行与管理。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侨外资投资国内证券、期货政策之研拟、规划、推动与执行。

(二)侨外资投资我国证券、期货之管理,及财务业务查核事项。

(三)侨外资投资我国证券、期货相关疑义之解释与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办理侨外人投资证券、期货登记事项之管理。

(五)外资联谊会之联系与协调。

(六)证券交易所跨国联机之协调事项。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下列事项:

(一)本局英文网站之规划与管理。

(二)涉外英文书函、文件及讲稿之撰拟。

(三)证券暨期货相关业务之国际宣传。

(四)办理国际证券暨期货训练、研讨、演讲等相关活动。

(五)本组综合性业务。

(六)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2条 稽核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之修订。

二、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之修订。

三、公开发行公司财务、业务之选案稽核。

四、公开发行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之监督管理。

五、本局内部稽核业务。

六、举发案件之项目稽核。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3条 法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期货法令之拟订、修正及废止。

二、证券、期货法令疑义之核释。

三、证券、期货法令之汇整。

四、大陆及港澳证券、期货事务相关法令之拟订、修正及废止。

五、大陆及港澳证券、期货法令之研究及咨询。

六、证券、。

七、行政罚锾逾期未缴案件行政执行事项。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4条 信息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局资通安全相关业务之执行。

二、本局办公室自动化之规划及建置。

三、本局计算机设备、应用软件采购、委托设计与维护。

四、本局计算机作业资料与应用系统维护管理。

五、本局业务计算机化作业人员训练与讲习。

六、证券期货外围单位资通安全业务之监督与管理。

七、执行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事项之协调联系。

八、配合本会督导管理证券暨期货相关单位计算机作业。

九、配合本会督导管理证券暨期货市场交易信息之使用。

十、协助本会规划建置电子化政府。

十一、协助本会与政府机关信息作业之协调联系。

十二、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5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及重要措施之汇编。

二、重要会议、会报之筹备、纪录。

三、文稿之审核。

四、机要事务之处理。

五、研考业务之规划与推行。

六、重要业务及交办案件之管制。

七、公文管制及逾期公文之催办。

八、印信之典守。

九、文书之收、缮、校、发之管理。

十、档案之管理。

十一、庶务、财产、及物品保管。

十二、现金、票据、出纳及保管。

十三、零用金之发放与管理。

十四、权责划分及分层负责事项。

十五、公教住宅之协调与分配。

十六、技工、工友之管理。

十七、其它上级交办及不属各组室事项。

第16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及职务管理。

二、职员派免、迁调、任用、铨审。

三、职员勤惰之考核及纪录。

四、职员奖惩案件之核议。

五、职员考绩(考成)之拟办。

六、职员训练、进修之拟议及筹办。

七、职员加班、差假之核签、登记、值日之排定考查。

八、职员待遇、福利、保险、退休、抚恤事项之拟办。

九、职员薪俸及各项补助之审核。

十、人事资料之登记、管理、移转、动态陈报及各项人事报表之编制。

十一、本局人事规章之拟订。

十二、其它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及上级交办事项。

第17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岁入、出预(概)算之筹编事项。

二、岁入、出分配预算之编报事项。

三、会计报告暨决算之编制事项。

四、年度经费预算控制与支出审核事项。

五、动支第一、二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六、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劳务之委任或雇佣及变卖财物有关招标、比价或议价案件之监办。

七、各项经费流用事项。

八、代收代付款项凭证之审核事项。

九、岁入应收款、岁出应付款之保留事项。

十、付款凭单、转帐凭单、收支传票、转帐传票之编制。

十一、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暂付款帐之登录。

十二、代收、代付款帐项之登录。

十三、财产统制帐项之登录。

十四、本室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事项。

十五、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8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局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本局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本局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本局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应申报财产人员之通知、受理申报、抽样实质审查等相关事宜。

五、本局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六、本局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七、本局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八、危害或破坏本局事件之预防事项。

九、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十、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9条 各组室职掌得因事务繁简,随时酌予调整之。

第20条 局长综理局务,其职责如下:

一、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之监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拟订、规划、执行之指示及决定。

二、概算编制与预算分配之指示及决定。

三、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四、重要会议之主持与参加。

五、所属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决定。

六、其它重要公务之处理。

第21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职责如下: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计画之参与决定。

二、局长不在局时局务之代理。

三、各种会议局长不能出席时之主持。

四、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局长出席。

五、督导各组室业务。

六、文稿之核阅暨普通文稿之代判。

七、各单位工作推进之指导。

八、各单位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与解决。

九、局长交办事项。

第22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职责如下:

一、综核各组室文稿。

二、主管秘书室业务。

三、秘书室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

四、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局长、副局长注意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23条 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会计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风室主任并受上级会计、统计、人事、政风机构之监督),综理各该组、室业务,其职责如下:

一、该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审核。

二、该组、室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之领导与监督。

三、该组、室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该组、室主管范围内各种计画报告及事例资料编拟之审核。

五、该组、室主管范围内有关法规草拟及解释之审核。

六、该组、室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

七、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局长、副局长注意之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24条 副组长襄助组长处理组务,并于组长不在组时,代理其职务。

第25条 科长承各该组长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该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审查及初核。

二、该科主管业务之分配及指导。

三、该科职员平时与年终考绩之提供意见。

四、该科职员工作之调派及指挥、监督与日常事务之处理。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26条 专门委员、稽核、秘书、分析师、专员、设计师、管理师、科员、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办事员、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

第27条 本局设业务会报,定期举行,由局长主持,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其出席人员如下:

一、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

二、各组室主管。

三、局长指定之人员。

第2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