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项目回收经费委托工商银行代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5 13: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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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桂科项字[1984]21号


各地、市、县科委、工商银行、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项目的承担单位.
  我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3)47号文件颁布实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办法,按时回收科技经费,提高科技费用利用率,区科委同区工商银行商定,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项目回收经费,委托工商银行代收。现将委托代收具体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银行根据区科委(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项目专项合同甲方,下同)提出的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项目回收经费清单(另发),按时将到期应回收的经费从项目承担单位即还款单位(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项目专项合同乙方,下同)帐户划收,扣除手续费后,分别划转给区科委和项目监督保证单位(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项目专项合同丙方,下同),同时将划转的金额和时间及时通知区科委及该项目承担单位和监督保证单位。区科委和项目监督保证单位收到款后,即开收款收据径寄还款单位。
  二、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所签订的专项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款。奖励办法按合同规定执行。对于个别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项目承担单位,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和还款时,还款单位应在合同规定还款期限以前及时向区科委提出申述报告(申述报告同时抄送当地工商银行)并取得区科委书面批准。否则工商银行即按原定还款期限从还款单位代收还款和按合同奖罚条款规定提高回收金额,并且从还款逾期之日起,按月加收千分之四点二的资金占用费,上述总回收金额提取手续费后,一并划至收款单位帐户。对于因故推迟还款的单位,其推迟还款期间是否加收千分之四点二月资金占用费,工商银行视区科委批复还款单位要求延期还款的报告而定。
  三、各地工商银行代收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项目回收经费,按实际收回的金额提取百分之一的手续费,在回收经费中扣除。
  四、工商银行市、县支行根据合同回收区科技三项经费,设有信托部的,由信托部负责受理;没有信托部的行处,由工业信贷部门负责受理。信托部通过12412代理收付科目进行核算,手续费通过261各项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核算。
  五、工商银行信托部受理此项业务,对于重点科技项目,在有偿科技经费不足而项目完成后还款确有保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适当的资金融通,参照中短期设备贷款的利率档次予以支持,利率不上下浮动。
  六、从本通知行文之日起,今后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项目签订专项合同,应写明回收经费由当地工商银行代收,并将合同文本送存当地工商银行一份。工商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和奖罚条款,依照本办法按时从还款单位代收还款。
  七、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三项科技经费有偿使用项目专项合同,如需委托工商银行代收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同当地工商银行协商办理。
  本通知从正式行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项目回收经费帐号:12408011
  开户银行:南宁市工商银行信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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