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著作权集体管理难题

发布时间:2019-08-23 19:35:15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的权利信息查询系统能否作为认定该组织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对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的主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履行初步审查义务。该义务应当审查什么内容,审查到什么程度?如何平衡对待集体管理组织提起的诉讼与非集体管理组织成员提起的诉讼?如何确保通过“相互代表协议”取得的权利合法有效?……   以上这些问题,伴随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且与之相关的案件近年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在审理涉及这些问题的案件时,做到既解决纠纷,又促进作品更广泛的传播,。日前,在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著作权保护研讨会”上,来自版权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等各方代表人士,就上述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问题进行了研讨。这次研讨将进一步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审判水平,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通行于国际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传统的著作权管理方式是著作权人自己行使权利,或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相关版权费用。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品使用人和使用方式日益扩大,著作权人控制不了作品所有方式的使用,这就必然导致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管理越来越困难。在这种背景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随之产生。   相对国际上日臻成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产生不过数年时间。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2006年正式出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目前我国已建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5个协会。   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认为是我国政府加大版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保护研讨会”上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衡量一国著作权保护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仅保护作者的利益,还保障了使用者合法传播作品,保护公众能够及时有效地欣赏文化领域的内容。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还是解决著作权纠纷最便捷、最有效的手段。   但是,随着信息化、网络化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特别是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的案件大幅增长,且案情纷繁复杂。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坚持在日常管理中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于作品的更广泛传播,都将起到非常直接的促进作用。   北京市朝阳区是著作权案件高发区域,作为北京市6个城区中人口最多、面积最大、知识经济发展较快的行政区,朝阳区内不仅有CBD,有众多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还有中央电视台等文化传媒巨头,以798艺术区为代表的文化创意产业,以秀水市场为代表的销售市场,知识经济在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自从2008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突破1000件以来,该院近年来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其中包含了大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案件。邹学东表示,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尤其在如何理解和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方面,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有时候会存在不同观点与认识,亟待进一步明确标准、统一司法尺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保护研讨会’集中了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探讨,将进一步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审判水平,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邹学东认为。   议题一 信息查询结果能否作为权属证据?   信息查询结果作为初步证据的前提是授权合同没有瑕疵   依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的信息查询系统,是否可以作为权属的初步证据?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信息进行咨询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依据该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那么,这个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能否作为认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数量众多,权利信息量大且繁琐。在这种情况下,起诉讼,主张权利,如果要求逐个案件单独举证,对权利人来说,确实具有一定的难度。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倾向于将信息查询系统作为初步证据。但他也认为,查询系统作为初步证据的前提是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会员)签定的授权合同没有瑕疵。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表示,该协会与权利人(会员)签定的都是格式合同,除了明确声明保留的以外,权利人是将所有现有作品授予音著协。但是,音著协比较详细的信息查询系统只对会员和有兴趣与该协会签约的潜在使用者开放。他认为,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对所有信息全部透明是不现实的。至于该信息查询系统能否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据,刘平认为,这还需要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案件来判定。   国务院法制办法规处处长金武卫则对信息查询系统作为权属证据持否定态度。他认为,作为权利人自愿加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并不是一个权利主体,他们的权利都是来源于权利人的授权,这些授权大部分限于一些小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将信息查询系统作为权属证据是不合适的。   议题二 初步审查义务如何把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