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法】海事强制令案件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8 05:45:15


  【海事诉讼法】海事强制令案件调查分析

  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一种全新的制度。海事强制令的出现,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使依据民事保全或先予执行无法解决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如何把握海事强制令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不断加深理解、提高适用水平的过程。,比较海事强制令制度与一般民事制度,总结海事强制令案件的特点,以便今后更好地适用。

  关键词:海事审判 强制令 问题 案件特点 分析

  l海事强制令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1适用范围

  自海诉法施行(2000年7月)至2004年,共受理海事强制令案件20件。

  申请事项中,货主要求依提单放货的9件,要求签发提单、交付大副收据的5件,要求禁止船舶转让或抵押的l件,要求释放留置船舶的1件,要求提供航海日志等并协助登船调查的1件,要求限期内修船的1件,要求返还车辆、集装箱的1件,船方要求货主提货的l件。

  海事强制令的产生是与海上运输密不可分的,最为典型的情况是签发提单或依提单放货,在调查的案件中占70%。船舶即将离港的情况下,船方拒绝签发提单或大副收据等文件,货主将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或无法通过买方赎单得到货款;船方以拖欠运费等理由拒绝依提单放货,可能影响提货人下一环节的交易或货物变质、进口许可证过期等。这种情况下,签发海事强制令可以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其他情形,适用强制令应当谨慎,在调查的20件案件中,有的情形就不宜用海事强制令。

  1.2海事强制令中的担保

,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调查的20件海事强制令案件,申请人全部提供了担保。实践操作中,一般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如果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海事强制令仅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明显的侵权行为或排除妨害行为,不会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害,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调查的案件中,提供信誉担保的17件,现金担保的3件。提供的信誉担保中,有的是就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而作的事项担保,也有的明确了具体数额。明确数额的信誉担保和现金担保均以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参照,如申请释放修理中留置的船舶,提供的担保数额为修船费;申请货场放货,担保数额为货物价值;申请签发提单且被申请人是因运费未付拒绝签发的,担保数额仅为本航次运费。

  值得注意的是,充分的担保数额并不简单等同于强制执行标的物的价额。比如申请人签订船舶买卖合同、预付定金、并为船舶运营作大量准备后,被告知船舶已改卖他人,,这时的充分担保数额就不应是船舶在买卖合同中的价额。担保是否充分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考虑,以签发和执行海事强制令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限。比如承运人以运费未付为由不予交货,申请人凭正本提单请求放货,则放货可能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仅限于本航次运费,担保的数额等于本航次的运费就是充分的。

  1.

  海诉法规定:,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直接关系到作出海事强制令的48小时期限的起算。从文义上理解,法条用的是“接受”而不是“收到”,以收到申请书作为接受申请的时间点显然不符合立法本义。,经审查符合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当事人提供了足额担保之时。调查的案件中,在申请当天即发出强制令的15件,撤回申请的l件,申请次日发出强制令的2件,申请后第三天发出强制令的1件,间隔最长的1件是在申请后的第五天签发强制令。

  1.4对异议的处理

  调查的20件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5件,其中裁定驳回的3件,处理异议中撤回申请的1件、经协商执行完毕的1件。驳回异议的3件案件中,有2件召开了听证会。提出异议的案件,从立案到做出决定,均经过了1个月以上的时间,其中1件用了整整2个月。

  严格地讲,海事强制令案件中,被请求人应当提出的是复议申请,而非异议。对异议准确地做出处理,必然要审查申请人的证据,并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但在海事强制令案件中,这种审查应当是有 限度的,否则就会使海事强制令案件等同于海事审判案件。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但应当注意时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