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细说“馒头案”

发布时间:2019-08-15 02:39:15


律师细说“馒头案”

2006年04月17日

律师细说“馒头案”

  胡戈可能从来没有想到,他因为自己的一个小制作而“一炮走红”。他可能更没有想到,因为他的“馒头”而使社会各色人等都开始关注著作权法。这是一个好事,可以把它

称为法制社会的法律事件或现象。本文并非探讨或细究胡戈是否构成侵权,也无意炒作。而是把沸沸扬扬辩论中的律师和法律专家的法律意见提炼出来,以使前进在大路上的人们知道“路的边缘”在哪里。

  “无极”律师:如此改编构成侵权

  《无极》著作权所有者中影和盛凯已经联合委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朱晓宇律师处理胡戈侵权一案。朱律师表示,目前尚未进入起诉程序。事务所接受中影和盛凯的委托,首先对“馒头案”是否对《无极》构成侵权做了法律评估。评估结果为侵权。,要求立即删除“馒头案”、在网页页首发表道歉声明并支付一定赔偿金。现在网站已按要求进行了删除,所里计划先处理完和两个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再据此转向胡戈。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朱律师认为该条规定不适用于胡戈,胡戈制作这个短片并不是为了研究、学习。他说自己没有传播,但发给自己的朋友难道不是传播行为吗?对已经完成的作品进行任意篡改、添加,更改署名等行为都侵犯了原有作品的著作权。朱律师认为胡戈的行为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

  “馒头”律师:合理使用不是侵权

  胡戈的代理律师上海白玉兰律师事务所郭宇航律师认为,“馒头案”只是胡戈为个人娱乐目的而制作的短片,是胡戈在购票入场观看后有感而发,利用多媒体技术形成的影评作品。胡戈此举的目的只是出于个人学习和欣赏,而非为了营利,属于对《无极》的合理使用,且并未主动传播,因此不构成侵权。
  郭律师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说:“如果此案真要走上法庭,判决结果可能会更加备受关注。因为判决要对大量的、类似的评论作品做出鼓励、限制或禁止的裁定,。这次争执其实是公权和私权的争论:著作权是着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私权。而相对的是社会对著作的评论权,这是公权力。我们自始至终一直坚持,胡戈的制作只是一个评论,涉及到了私权的内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是排他的,该条所列举的12种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胡戈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该条范畴,是不是合理使用,需要有一个法律界定。我国加入WTO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定中对合理利用有两个界定标准:一是后续作品和原作品是否相冲突,二是原作品是否因后续作品而造成经济或影响上的削弱,我不认为胡戈的行为超越这两条界定。在版权保护高度发达的国家,只要有好的出发点,采用诙谐、讽刺、挖苦的语言或行为改编的作品,甚至包括用于商业的改编作品,都不构成侵权。当然,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可能不尽相同,对事件的认识也有不同的倾向性。

  旁观律师:两种观点碰撞激烈

  上海市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对电影《无极》构成著作权侵权等法律问题举行了小型业务研讨会,三十余位律师对胡戈是否构成侵权展开了辩论。在持“侵权说”的律师中,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诵科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认为,胡戈的作品篡改、歪曲《无极》,侵犯了陈凯歌及其他电影创作人员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胡戈将《无极》的主题和思想改得面目全非,导致观众加深了对《无极》的负面印象。虽然不少人因为观看“馒头血案”而萌发了看电影《无极》的念头,短时间内可能引发观影热潮,但从长期来说,陈凯歌本人及其作品都会受此牵连而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胡戈的行为构成侵权。
  持肯定观点的一方反驳说,《无极》作为一部电影,理应接受公众的评价。“馒头血案”仅是以诙谐、调侃的方式发表对《无极》的评论,不是丑化,并未影响电影作品本身的完整意思。同时,“馒头血案”对《无极》引用也都有注明,属合理使用,而且也未对《无极》造成什么损害结果,故不构成侵权。
  广州的五位律师发表公开信声援胡戈。他们认为,胡戈没有侵犯陈凯歌的权利,反倒是陈凯歌有侵犯胡戈名誉权的嫌疑。五位律师还表示,如果陈凯歌执意起诉胡戈,而胡戈有需要时,愿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表示,胡戈不仅对《无极》、中国法治报道栏目等进行了剪辑,而且还通过多种技术手段进行了改编,融入了搞笑广告音乐、歌曲和配音,从而改变了《无极》、中国法治报道栏目、音乐歌曲的创作初衷,“所以这个视频短片的实质,是一种需要版权所有人授权的改编,它不是为了个人的研究、学习,更不是有些人称的‘文艺评论’”。胡戈将该短片传给好友并经好友通过网络广泛传播的行为,也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可以免费使用且不得侵犯被使用作品著作权’的范畴。”

  法律专家:牵涉过多难下评判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启超说,从目前的资料来看,我倾向于《馒头》
  侵犯了《无极》的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作者精神权利的一种。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修改权的延伸,它不仅禁止对作品的直接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进行歪曲性的改变,破坏作品内容的完整性。《馒头》通过对《无极》画面的剪辑和配音,对作品的主题思想进行了改变,违背了原作品作者的创作意图,因此,侵犯了原作者的作品完整权。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非是“合理使用”,否则未经授权而擅改原作品,就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馒头案”中存在着陈凯歌的人格尊严、艺术自由与胡戈的艺术自由的冲突,这是个宪法层次的问题,不能简单地按照著作权法去认定胡戈侵犯了陈凯歌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作品的修改权和完整权,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问题在于,对于什么是“歪曲篡改”,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从理论上说,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一种,包含于作者的独立人格内涵,如果对作品完整性的“侵犯”(无论是否涉及名誉或声望)危及作者在其作品上的精神利益(如违反其创作意愿),在此基础上认定为侵权无疑是合理的。权利是有限度的,它要受到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的限制,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同样应遵循基于以上原则所进行的利益衡量。在判断是否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时,衡量斟酌的要素通常包括侵权行为的程度、作品的性质、改动的目的、改动的后果等。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使用范围应限定于使用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者(如家庭成员或有共同爱好的学习、研究共同体),其使用方法也应具有非公开性。胡戈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传给了几个朋友,后来又被上传于网络,已经超出了“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文化的发展不可能缺少批评和讽刺,讽刺一部商业片,引起了这么大的风波,说明了我们还没有建立起来一个好的文艺批评的环境。要让别人尊重你的看法,一定要包容他人的看法,或许这才是一种民主观念下的从容与自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