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发行网络小说出版社一审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9-08-03 16:24:15


,该院日前审理了原告邹某诉被告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并在《法制晚报》上对原告邹某刊登致歉声明,并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判决珠海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00元。

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2008年创作完成网络小说《公主的疯狂爱恋》第一卷,共62章约14万字,并自2007年12月起陆续发表在互联网上,原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2010年8月,原告发现由被告珠海出版社出版、被告当当网销售的《王子错爱刁蛮女》一书,除人物姓名作了修改外,完全剽窃了他的作品《公主的疯狂爱恋》的内容约8万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要求判令被告珠海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图书的发行,并在《法制晚报》上向其赔礼道歉,同时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8万元。

被告珠海出版社辩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公主的疯狂爱恋》的作者,珠海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当当网辩称,涉案图书有合法进货渠道,当当网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原告创作了文字作品《公主的疯狂爱恋》,并以笔名紫恋云作为作者署名,原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珠海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发行涉案图书,未给原告署名,且文字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之处约8万字,构成剽窃,该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并使原告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珠海出版社认为其在出版涉案图书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但并未对该主张加以充分证明,。被告当当网在销售涉案图书过程中,虽有相关合法手续,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不能免除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鉴于其已停止销售涉案图书,原告对此认可并放弃该项诉求,。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且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故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邹韧)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