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代理公司打击网络盗版,是耶,非耶?

发布时间:2019-10-04 10:12:15


  笔者最近了解到,北京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通过与作者签订版权受让协议,取得其部分作品的著作权,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协议签订后,该公司便搜索转载该文章的其他网站,向其索赔,。且胜诉率非常之高,。

  很多作者因转让著作权获得了收益,并通过该版权代理公司有效制止了网上侵权。该版权代理公司因打击网络盗版而成名,被称为“网络王海”。而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却表示出对该种行为的不理解,认为该公司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存在误导,动机不纯,转让行为不过是一种陷阱,随即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双方僵持不下。同时,也有人对该版权代理公司的行为提出质疑,认为该公司的收益属于“不当得利”。

  从作者本人的态度看,部分作者拥护,部分作者声讨;从社会公众的反映看,有的赞成,有的反对。那么我们到底应当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呢?

  首先,该版权代理公司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著作权法所赋予的合法权益,打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版权代理公司通过与作者签订版权委托代理协议,取得了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一系列著作权,。,已删去原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的规定,因此,除构成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网站转载其他媒体刊登的作品,不仅要支付报酬,同时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侵权网站在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该版权代理公司的做法对于保护著作权人权利、打击网络盗版是有积极意义的。一方面,我国著作权保护机制的薄弱为侵权提供了客观条件。我们缺少一些强有力的集体管理组织来为著作权人提供支持与帮助。尽管2005年出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但目前在实际运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而且与国外相比,其规模较小,覆盖面也不大,分配给著作权人的收益也偏少。这种情形严重制约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面对浩瀚网络,单个著作权人的力量显得如此单薄,他们根本没有足够的精力与实力向每一个侵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面对侵权,他们大多只能选择沉默。这种情况下,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版权代理公司,由版权代理公司向侵权者主张权利,能够使作者的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网络侵权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一些媒体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十分欠缺,他们并不认为未经他人同意并支付报酬而转载的行为是一种侵权,或者认为网站没有进行营利性经营就无需支付报酬,就不会构成侵权。通过版权代理公司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尊重著作权的意识,也可有效减少网络盗版的产生。

  上述两点正是该版权代理公司得到部分作者和社会公众认可的原因。

  然而,该公司的做法也有欠妥之处。从部分作者反映的情况来看,他们在与该版权代理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时,该公司只是提出自己因汇编等原因需要使用该作品,而没有将向侵权者主张权利的意图告知作者。有的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并不希望制止他人的使用行为。版权代理公司在签订版权委托代理协议之初,并没有将其真正目的告知作者,而作者所追求的作品能够在更广范围传播的目的在该公司处也并未实现。版权代理公司对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对作品原作者的利益产生了影响,。这也正是该版权代理公司受到部分作者和社会公众声讨的原因。

  可见,版权代理公司的做法原本无可厚非,且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具有积极意义。但该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受让著作权时向作者明确说明意图;作者本人也应强化著作权意识,在转让著作权时明确自己转让的对象和自己保留的权利。从长远来说,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完善著作权保护机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持续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