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宣传图册用了两张风景照 摄影师告县政府侵犯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9-09-30 15:36:15


  富民伽峰山以其旖旎的风光在云南旅游界小有名气,为扩大景区知名度,富民县政府专门请省地图院把摄有伽峰山风景的照片印在富民县经贸交通旅游图上,并对外发售;县政府还据此制作宣传画册。本想扩大景区知名度,没想到县政府的做法却为自己带来不小的麻烦:因为没看到自己的署名,照片作者一纸诉状,把县政府、。昨日,。

  作品登报未署名

  王正昌是富民人,从事摄影工作,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富民远东数码影像创意工作室。

  2002年1月,富民伽峰山乡村营地有限公司邀王正昌为他们拍摄照片。“合同上约定由我摄影、设计,制作一本名为《伽峰山乡村营地》的宣传册。”王正昌告诉记者。

  第一次合作结束后双方都很愉快。2004年,双方又签订合同,为该公司制作了一本名为《云南伽峰山生态园》的宣传册。宣传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伽峰山由此声名远播,伽峰山生态园也从中获益。伽峰山营地公司为扩大经营,成立了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来的伽峰山营地公司成了昊鑫集团下属的一个公司。

  2004年11月,昊鑫集团拿出宣传册里的8幅摄影作品,刊登在报纸参与景区评选活动,伽峰山生态园一举获得“云南省十佳风景名胜区”称号。看到自己的照片上了报,家乡的风景露了脸,王正昌很高兴,可那些登在报纸上的照片并没有署自己的名,他认为昊鑫集团的做法有侵权之嫌,将伽峰山营地公司告上法庭。

  经昆明中院、云南省高院两审后,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2002年1月版《伽峰山乡村营地》宣传册及其中30幅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富民伽峰山乡村营地有限公司;2004年3月版《云南伽峰山生态园》宣传册中,有19幅照片著作权属于王正昌,17幅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富民伽峰山乡村营地有限公司。

  县政府被指侵权

  结束了与伽峰山营地公司的官司后,王正昌又来到昆明中院,状告云南省地图院、富民县政府侵犯其著作权。昨日,。

  王正昌在诉状中称:他从2001年开始创作了“富民风光”系列摄影作品。但从2004年起,富民县政府未经他同意,以富民县委宣传部名义,擅自将他的作品用于宣传画册的制作,并进行宣传。此外,王的作品被刊登在富民县经贸交通旅游图上,却没署他的名字,由于这份旅游图是省地图院制作的,被告构成侵权,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各种损失5万元。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认为,王正昌在制作《伽峰山乡村营地》宣传册时,与企业签订过合同,明确约定了照片的版权归昊鑫集团所有,因这些照片是王正昌摄影、设计,故王正昌可以长期使用。但既然合同已明确规定了照片的权属,著作权理应是昊鑫集团。

  王正昌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崇铃说,《伽峰山乡村营地》和《云南伽峰山生态园》两本宣传册,是由王正昌从自己的摄影作品中选出来并配以文字构思创作而成的,体现了王正昌的独创性。根据有关规定,这两本宣传册属汇编作品,王正昌是汇编人,应该享有著作权。

  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