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发布时间:2021-05-02 15:19:15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