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比较(优缺点)

发布时间:2019-08-24 13:46:15


国际商标申请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申请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 , 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 ,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 、在中国有住所。
3 、拥有中国国籍。

应附有关证件:

1 、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 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 , 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 、要求优先权的 , 应附优先权证明。
3 、《代理人委托书》。
4 、商标图样 2 份 , 不大于 8 × 8cm, 不小于 2 × 2cm 。
5 、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 , 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 、手续简便
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2 、费用低廉
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 1/12 ~ 1/11 。
3 、时间快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 12 个月,依照议定书为 18 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 、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 、要求以国内申请 / 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 / 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 、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 / 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 " 中心打击原则 " 。

共同体注册的优点:

1 、注册商标在共同体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
A 、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件共同体商标申请即可在欧共体 15 个国家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
B 、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共同体成员国的使用
C 、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整个共同体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2 、共同体商标注册费用较低
共同体商标申请注册费用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的多,另外,共同体商标续展的费用也低得多。

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缺陷:

1 、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共同体 15 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2 、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 2 年左右时间。在 15 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共同体商标申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相对来说,因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并无自己的商标制度,所以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非知组织注册。
因非知注册要求使用法语,对于国内的申请人来说,增加了申请注册的难度。

(六) 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商标注册申请需按各国具体法律程序办事。到上述系统的成员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按逐一国家注册进行。到如下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需按逐一国家注册方法进行:日本、泰国、缅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挝、约旦、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伊朗、阿联酋、南非等。


马德里协定书缔约方名单

截止到2005年1月1日,共有56个成员国

  欧洲

  阿尔巴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赛浦路斯;

  亚洲

  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不丹,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伊朗;

  非洲

  阿尔及利亚,埃及,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摩洛哥,莫桑比克,塞拉利昂,苏丹,斯威士兰,纳米比亚;

  北美洲

  古巴

注:

  1、凡是协定成员国的国家,无论是否是议定书的成员国,与中国皆适用协定。

  2、仅是议定书的成员国的国家,与中国适用议定书。

  3、其中欧洲的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马德里协定只将其当作一个国家。

  4、美国已于2003年8月2日完成了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正式程序,美专利商标局从11月2日起接受马德里商标申请。

  5、赛浦路斯自2003年11月4日起成为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成员国。

  6、伊朗自2003年12月25日起成为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成员国。

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名单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名单

截止到2005年1月1日,共有60个成员国

  欧洲

  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英国,南斯拉夫,赛浦路斯;

  亚洲

  亚美尼亚,不丹,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格鲁吉亚,日本,蒙古,韩国,新加坡,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伊朗;

  非洲

  肯尼亚,莱索托,摩洛哥,莫桑比克,塞拉利昂,斯威士兰,赞比亚;

  北美洲

  古巴,安提瓜和巴布达,美利坚合众国;

  大洋洲

  澳大利亚。

纯议定书缔约方(成员国)为:

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冰岛 立陶宛 格鲁吉亚 爱沙尼亚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日本 安提瓜和巴布达 希腊 新加坡 澳大利亚 赞比亚 韩国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欧盟

注:

  1、凡是协定成员国的国家,无论是否是议定书的成员国,与中国皆适用协定。

  2、仅是议定书的成员国的国家,与中国适用议定书。

  3、其中欧洲的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马德里协定只将其当作一个国家。

  4、美国已于2003年8月2日完成了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正式程序,美专利商标局从11月2日起接受马德里商标申请。

  5、赛浦路斯自2003年11月4日起成为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成员国。

  6、伊朗自2003年12月25日起成为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成员国。

   优点: 1 、手续简便。 2 、费用低廉。 3 、时间快捷。
   缺点: 1 、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2 、要求以国内申请 / 注册为基础。 3 、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出现中心打击整体失效)(要求使用法语或英语)

”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

欧盟成员国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共 15 个)。 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 :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共 16 个)
   优点: 1 、注册商标在共同体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 2 、共同体商标注册费用较低。
   缺点: 1 、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高。 2 、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

(要求使用法语)

逐一申请国家: 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或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以下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需按逐一国家注册方法进行:日本、泰国、缅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挝、约旦、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伊朗、阿联酋、南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