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8 19:59:15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商标(品牌)知名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参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公众所熟知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每三年集中认定一次。

  知名商标采取自愿申报和个案认定的办法,认定和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农牧局、、,商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中级法院等单位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市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认定知名商标。

  第六条 ,负责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商标权利人认定知名商标的申请材料;

  (二)多方征集意见;

  (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四)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的建议;

  (五)负责评审委会成员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或者注册虽不满三年但实际使用三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年产量、销售额、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在国家、自治区或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商标所有人重视广告宣传,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五)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高、长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高,售后服务优良;

  (六)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

  保护制度;

  (七)商标所有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八)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当按规定在评选年度的12月中旬,,并如实填写《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应当及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2月31日以前将征询材料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向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商标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征询意见;通过网上或报刊的形式发布对该知名商标申请认知度的调查信息,确定其公众熟知率。必要时,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国家统计局克拉玛依城调队对申请人的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提出推荐意见并分送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时向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建议召开会议予以审议认定。

  市评审委员会认定知名商标,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认定为知名商标的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议定的知名商标名单,应当在《克拉玛依日报》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间,任何人均可以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三条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由市评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命名。市人民政府向认定为知名商标的申请人颁发《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证书》和《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牌匾,并予以公告。

  对在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证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必须重新申请认定。失效的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由市评审委员办公室统一公告注销。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展览等活动中,使用“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并标明认定的年份以及有效期。

  未予认定的,任何人不得使用“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第十六条 知名商标享有以下特殊权利:

  (一)知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

  (二)禁止他人擅自使用知名商标商品上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 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知名商标的行为;

  (四)获得知名商标认定的,可优先被推荐认定新疆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七条 知名商标的使用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知名商标标志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在该知名商标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期限;

  (二)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知名商标的,,并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