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发“关于拟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函”
发布时间:2019-08-18 18:02: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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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6月20日发出(85)工商94号文,答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拟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这是商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部署。现将该文转发你们,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掌握、执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商标代理处1985年6月10日电话询问,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商人回大陆注册商标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受理台湾商人商标注册申请,对于促进大陆同台湾的经济贸易往来,进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有好处的。对台湾商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应热忱欢迎,做好工作。
,台湾商人回大陆申请商标注册的,与大陆企业一视同仁。具体办法可参照对香港商标申请人的做法。
2.商标申请人应在台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并须经公证。
3.商标注册申请书件,。
4.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可以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者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办。
198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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