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如何执行的函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2-12 04:27: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
发布文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如何执行的函[重工商函(1990)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印制单位印制未注册商标时,依照委托人的违法要求,在商标标识上加印“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商标标记,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实施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了方便,这种行为应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所述的“非法印制”行为。你局可根据具体案情,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对非法印制单位予以处理。
  
  附:关于请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如何执行的函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我市印制二厂未凭《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和《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擅自为重庆卷烟厂印制了未注册的“三六”和精乙“川叶”卷烟商标,并根据烟厂的要求在卷烟商标标识上印上了“注册商标”字样和注册商标标记。我局拟对该印制厂的这种行为定性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所指的非法印制行为,并按该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当否?请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0年2月21日

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工商函(1990)2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