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与撤船

发布时间:2019-08-12 22:00:15


  一

  承租人没有按照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将船撤回、解除合同、索赔损失,这是在船舶期租活动中人们可能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目前世界上所流行的各种定期租船合同模板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均含有关于租金支付与撤船的条款。例如,在“LINERTIME74”租合同中的第7条“租金”中,关于支付租金和撤船是这样规定的:

  “Payment of hire to be made in cash. In the currency stated in Box 28 without discount, every 30 days, in advance, and in the manner prescribed in Box 28.

  In default of payment the owners to have the right of withdrawing the vessel from the service of charterers, without noting any protest and without interference by any court or any other for mality whatsoever and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claim the owners may otherwise have on the charterers under the charter.”(“租金按第28栏中所示的币种和所规定的方式,每30天以现金不打折扣地预付。

  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船东有权将船从承租人的营运中撤回,无需任何声明,,而且不影响船东根据本租船合同对承租人本来所应享有的任何索赔的权利。”)这是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从国际航司法实践看,定6期租船合同中若无此规定,当租金未按时或按约定足额支付时,出租人一航并没有撤船解约的权利。因为根据普通法的原则,只是由于迟付租金,很可能只允许出租人索赔损失,而不允许他撤船。共有当承租人的各个方面行为表明他是有意不想支付租金或无力支付租金,或者他没有及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绝屐约时,出租人才可能有权将船撤回并解除合同。

  因此,事实上,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与撤船的规定赋予了出租人以在合同所明确约定的条件下中止合同、拒绝继续单方履约的合同选择权。不言而喻,这种权利,在许多情况下,是对出租人利益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保护。

  二

  租金应该按照当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一般不允许承租人以任何理由及方式拖欠、扣减或拒付租金﹝1﹞。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通常就是指未及时支付和未足额支付租金这两种情况。如果在船舶期租合同中有类似前述条款的规定,则属于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这两种情况都会产生使出租人撤解约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