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1 14:50:15


</script> 发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10]17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锡政发〔2010〕17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无锡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更大力度推进服务业发展六年行动计划》(锡政办发〔2010〕218号),加速现代服务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促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一)制定《无锡市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加强服务业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三)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关于促进软件与服务外包、工业设计、文化创意、总部经济、综合体、旅游发展、企业主辅分离、现代物流、中华老字号和服务业品牌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一次享受。

   (四)扶持金融业发展。对我市新引进银行、保险机构,凡属在2007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其缴纳的营业税,按省有关规定由省给予50%的返 还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符合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奖励条件的,积极支持其申报。同时,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发〔2008〕36号)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五)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重点物流基地,经市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省相关部门认定后,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

   (六)加快特色商业(文化、旅游)街区建设。自2011年1月1日起,3年内新认定为重点培育的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特色商业(文 化、旅游)街区综合管理机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贴30万元;凡新认定为国家级“著名商业街”、“特色商业街”的,给予相关特色商业(文化、旅游)街区综合管 理机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贴80万元,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投资计划。

  (七)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积极发展会展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举办的由民间机构主办的国家级以上综合性品牌展会和专业展会,分别给予承办会展机构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九)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给予规划、用地等方 面的支持。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支持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项 目申报省级相关资金的补助。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

  (十)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100强、江苏服务业企业 5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 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服务业企业中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凡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 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在省内发生的技术转让合同所得,经市科技部门审核报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并出具技术合同证明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
(十二)对从事会展策划并从事会展业务的企业,准予按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代委托方支付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十三)对从事鉴证业务的专业服务业企业之间相互开展协作业务的,准予其凭合法有效凭证在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支付协作方业务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十四)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除享受市级扶持政策外,支持其申请省级相关资金的一次性补助。

  (十五)对总部机构设在我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经有权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对列入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支持其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一次性补助。

  三、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十六)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

  (十七)对集聚区内软件、研发服务外包、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科技金融、物联网应用等新兴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相关扶持计划和经费支持。

  四、加快促进企业主辅分离

  (十八)企业主辅分离时涉及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对于一些由于特殊车辆在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可暂按租赁车辆处理。

  (十九)企业分离设立的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因特殊原因,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回机构所在地开票纳税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暂可按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征收。

  (二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在规定时间内可按实征收。企业享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按税法规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五、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一)加大对现代服务业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不少于3亿元,专项用于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十二)充分发挥省市创投引导基金作用,市创投引导基金以不少于30%比例,鼓励设立面向现代服务业的创投机构,重点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发展。

   (二十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 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市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 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十四)保障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符合《目录》、总投资10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优先争取省项目用地计划点供指标的支持。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二十五)全面落实服务业企业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

  (二十六)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锡委办发〔2010〕102号)中相应政策给予扶持。

  (二十七)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等领域公共服务与盈利性服务分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配套服务改革的,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财税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附则

  (二十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国家和省发布相应政策,则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二十九)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和《关于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锡政发〔2010〕15号)相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十)本政策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江阴、宜兴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