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6-18 17:58:15


</script>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季允石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