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9-09-01 05:51:15


  权利归属的确定

  甲公司委托乙画家根据该公司的产品特点创作了一幅国画用于产品包装之上,并支付了高额创作费用。由于画作传神,提升了产品形象,使得甲公司的产品销量大增。后乙画家在出版其书画作品集时,也将该副国画作为自己的代表作用在了封面上。甲公司认为这幅画是其花大价钱专为自己的产品创作的,因此著作权理所应当归公司所有。而乙画家却认为该画作凝聚了自己的心血,体现了其艺术水平,他人无权据为己有。由于双方当初未对画作的著作权归属做出约定,导致各执一词,产生矛盾。

  那么究竟应该由谁享有权利呢?对于一般的作品,其著作权是由作者当然享有的。但就委托作品而言,其著作权的归属的确定与一般作品相比还是有所区别的。鉴于委托作品的产生根本上是源于委托人与作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首先要看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即双方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自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哪一方所有。有了明确的约定,自然也就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纷争。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双方未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甚至根本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时候,出于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方即作者享有。因此,在这个案例中,乙画家享有这幅国画的著作权,可以在自己的书画集中进行使用。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也并毫无权力可言,其依法享有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因此,虽然甲公司并不享有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在产品包装上继续使用该幅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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